以上对当代新法律经济学最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四个流派作了简要评介,实际上这种区分至多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在实际研究工作中,这些流派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经常“客串”到其他流派中,或运用其他流派的成果和分析工具来完善自己的理论架构。因此,可以说新法律经济学面对的是一个超越和综合的问题,而这种超越与综合必须建立在,法律经济学家对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或者对各流派各自的分析范式的危机的深刻认识与反省基础之上。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各流派之间的争论和分歧正好给研究者提供进一步思考和洞察的契机。
三、反思性评论
在法学界,新法律经济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最有活力和影响力的学派,在经济学理论界,则引导和促进制度主义思潮的勃兴,并对主流经济学产生了强有力冲击。新法律经济学还同时在这两个领域点燃起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和经济学现实主义思潮,为法律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和经济学形式主义唱了一曲无尽的挽歌(张建伟,2000)。
随着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经济学的价值观对法学的价值观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尤其是
刑法领域和家庭
婚姻法领域,正义、温情、公平和效率的较量尤为明显。正义值多少钱?对于精神上的伤害,金钱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予补偿?这些问题常常是正统法学家攻击法律经济学的靶子。经济学分析还刺破了笼罩在家庭和婚姻之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使我们看到感情、伦理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尴尬境地和市场的力量正在如何改变着传统社会的价值观。然而,我们也不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我们不断抱怨法律裁决的主观性,而试图为法律问题之解决引入经济效率标准时,如何才能守住公正的底线?
从总体上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在为法律分析寻求一种经济学的基础,以试图发现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但是关键在于即使是经济学也有不同的流派,我们究竟应该为法律问题引入哪一种经济价值观呢?很难想象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的价值观和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为基础的价值观会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在西方目前的法律经济学流派中,市场本位的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为基础的法律经济学为主流理论,这体现在各大学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中。然而在新法律经济学的最近的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主流学派的论点和分析方法提出质疑,它们使我们看到了法律经济学未来的发展趋向。一个越来越明确的共识是,仅仅将成本—收益分析和价格理论应用于法律分析是没有前途的,因为它使法律经济学缺少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只局限于在学科交叉的边缘打“擦边球”,法律经济学也就很难成为一个自足的理论体系。看来,法律经济学还需要一段时间对其各种流派作一整合。一个最新的发展趋向是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有日趋融合的趋势,而这两门学科越来越倾向于对“合作秩序”问题的探讨,即将法律仅仅看成一种人类合作秩序得以形成和维持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如果从这样一种视角出发去研究法律经济学,其发展前景就广阔得多。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论中得到许多启发,也能从斯密、马克思关于规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论述中寻找到思想启迪。当然,这还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探索,就目前来说,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以下问题值得重视和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