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对法律问题的兴趣仅仅局限于几个狭窄的领域,如:
公司法、税法和竞争法,被称为旧法律经济学。科斯在他的经典性论文中将权利分析和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开创了新法律经济学研究之先河。他认为:“在主流经济学中,企业和法律多半被假定存在,而本身并不是研究的主题。于是,人们几乎忽视了在决定由企业和市场进行的各种活动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Coase,1988)。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他思考了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将交易成本引入企业组织分析中,实际上已经蕴含了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命题:(1)经济制度的选择就是法律制度的选择;(2)交易成本理论的实质是效益最大化(张乃根,1995)。而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通过对英、美、法中一系列判例的经济学分析,揭示了法律判例中蕴含的经济学意蕴,他这篇文章中的基本思想和案例分析方法,为后世的法学家引入经济学分析和经济学家研究“真实世界”里的经济现象,提供示范性文本。
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法官十分自信地宣称他为所有的法律问题找到了“财富最大化”这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且发现了法律正义的第二种含义——效率。自此,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目前新法律经济学已形成了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为法学和经济学分别提供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二、新法律经济学的几个主要理论流派
主流学派即芝加哥学派。该派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时,秉承了芝加哥大学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在分析方法上多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1)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2)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3)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蒋兆康,1997)。(4)法律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法律经济学应对其进行事前研究。其理由是,过去的成本不过是一种“沉没成本”(Sunk Cost),“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如果让懊悔破坏决定,那么人们塑造其命运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波斯纳,中译本,1997)。(5)在对法律制度的效率评估方面,波斯纳(1992)认为帕累托优势准则(the criterion of Pareto superiority)要求所有相关的人都一致同意,条件过于苛刻,因此,应遵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准则(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6)效率即正义。主流的效率法律观常常招致保守的法学家的非议,但波斯纳(1992)认为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效率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因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即为最大的不正义)。他还指出正义有时牵涉到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难以客观衡量的,而用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现实的手段,法律对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代价。主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的科斯和波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