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的论限缩的论证
法律适用是一个基于逻辑形式而为的评价,此乃一种论证,即以必要充分的理由构成去支持其所作成法律上的判断[34]。传统的方法论,只是提出了一些解释法律的要素,比如类推、限缩等等。至于为何可以作类推或者限缩,则缺乏论证,即使是权威的方法论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在逻辑上疑窦重重[35]”。解释法律的要素,只是一些可用或者有用的论述形式,其本身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什么[36]。因此,提出解释的方法或者要素,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论证采用这种方法或者要素的原因。这些支撑我们采用某种解释要素或者方法的,可以称为论据Argumentgrund[37]。新近的方法论学者指出,要论证一种解释方法,具体可以分为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
(1)内部论证
内部论证关心的是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为有效的逻辑推论。在旧法第46条第(七)项(同新法第47条第(八)项)未作限缩时,对于任何的假冒署名案件a,都应当适用该条规范。逻辑表达为:
(IR.1)(1)N:(x)(Tx→Rx)
(2)Ta
(3)Ra(1),(2)
而限缩的论证说理过程在于,所有的假冒他人署名的案件a除了满足该规范构成要件T以外,尚具备另外一个特征M,即有的假冒他人署名,发生在非属被冒名之人的作品上。这使得有涵摄推论得出之具体法律效果Ra显得有所不妥。此时必须将N限缩为N’ (x)(Tx^┐M→Rx),把这种情况排除出本条规范适用的范围。
(IR.2) (1*) N’(x)(Tx^┐M→Rx)
(2*) Ta^Ma
(3*) ┐Ra
在经过限缩之后的规范N’的规范下,一些假冒署名案件a,若是发生在非属被冒名之人的作品上时Ta^Ma,则不适用该规范N’。严格的说,不承担侵权责任┐Ra与不适用规范N’还是有区别的。因为规范N’是一种前提包含一个假设的假言推论,只能从否定后件推论出否定前件,而不能从否定前件推论出否定后件。这在形式逻辑上被称为Tollens公式[38]。所以,仅仅通过增设构成要件M,还不能完全论证一些满足构成要件的案件Ma,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Ra的法律结论。因此,还须进一步的论证。
在规范N’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Tx,并且该作品须是被冒名之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是发生侵权责任Rx的充分条件。如果同时认为Tx^┐M是Rx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推论出不满足假冒他人署名的构成要件Ta^Ma时,就不发生侵权责任┐Ra。增强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逻辑联系,规范N’被改写为N’’(x)( Tx^┐M←→Rx)。论证过程的逻辑表达为:
(IR3) (1**) N’’(x)( Tx^┐M←→Rx)
(2*) Ta^Ma
(3*) ┐Ra(1**),(2*)
这是限缩论证的最简单的形式。
(2)外部论证
外部论证的重点是如何证立前提本身的正确性、真实性或妥当性。N代表未限缩之前的旧法第46条第(七)项(同新法第47条第(八)项),N’代表经过限缩之后的旧法第46条第(七)项(同新法第47条第(八)项)。外部论证就是要证立N’的正当性。N作为一条实证性的法条,只要满足形式的效力标准,则法律适用者通常不会质疑其正确性。但N’并非由现行实证法秩序中所得出的规范,而系法官解释法条的结果。因此N’的证立,就无法使用立法者的形式标准,而必须转用其他论据来支持。若证立N’使用的所谓目的性论据teleologische Argumente,即为法学方法论上的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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