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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他人署名与法学方法

论假冒他人署名与法学方法


孙珉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假冒他人署名构成著作权侵权。实务中认为,假冒他人署名,既侵害了署名权也侵害了姓名权。这样的见解没有区分侵害姓名权和侵害署名权。对“假冒他人署名”的规定,需要进行目的论限缩解释。目的论限缩的逻辑结构和论证,能够保证解释的合理性。经过目的论限缩解释之后,“假冒他人署名”包含了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他人署名,一种是民法意义上的假冒他人署名。对于不同类型的假冒他人署名,应该适用不同的法律。
【关键词】假冒他人署名;署名权;姓名权;法条竞合;目的论限缩
【全文】
  我国前后两部《著作权法》都规定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假冒他人署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同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只限于美术作品,而现行著作权法则扩张到了所有作品,除此之外,其他方面没有变化。
  1990年《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下简称旧法第46条第(七)项)。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以下简称新法第47条第(八)项)。
  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署名”,尤其在被冒名者不是冒名作品的作者时,被冒名者能否主张署名权被侵害,法条本身未予言明。
  实务中曾有这样一则判决,被告将一副假冒原告姓名的画,投入拍卖。原告虽然不是该画的著作权人,但以旧《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画《毛泽东画像》,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副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该画提出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画系原告所作,落款非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画投入竞拍出售,获取利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朵云轩与原审被告拍卖有限公司在依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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