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德沃金从侧面证明了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讨论中所呈现的过程的正当性,然而我们不能忽略德沃金这一理论的前提条件:
其一是目的性的统摄,即此种讨论必须与目的挂钩,此即德氏“建构性”的基本表现,虽然我们在对问题进行讨论时可以是跳跃和多层面的然而却不能失去共同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的价值判断,以法律全球化命题为例,我们在探讨时就不能脱离对人类生存状态的关怀,不能脱离对中国现状的改革期盼,只有当我们把法律全球化命题的讨论与如何勾画人类生活的美好图景密切联系,与经济、政治、环境、道德、民族、种族等一系列问题挂钩,同时与“边缘”“依附”“全球正义”“全球治理”等语词形成结构时,我们讨论的障碍才可能消除,共识才可能形成,
其二则是时刻注意对既有问题展开新的讨论,这种讨论当然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更深入层次的探讨,如同对学界对法律这一概念的不断再认识就是发生在法律概念以外的多命题的探讨所带来的新的智识资源的刺激。我相信,就法律全球化命题而言,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学者们仍然需要重新对“法律全球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注释】作者简介:安徽合肥人,1975年生,合肥师范学院政法系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本文获第二届全国理论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在此感谢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对本文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吉林大学邓正来教授对本文的评议。
〔1〕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罗豪才,“警惕法律全球化理论”,《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6月20日。 〔3〕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4〕陈昭方:“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第4期,第27页。 〔5〕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6〕朱景文:《法理学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7〕陈芝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9〕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中国法学》,2002第4期第182页。 〔10〕任际:“全球化与国家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第1期第37页。 〔11〕孙国华:“关于‘法’与‘法律’的区别的对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页。 〔12〕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13〕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14〕海德格尔认为包含着前拥有、前见解和前把握的理解之前结构乃是理解的结构化了的前提,解释着的理解本质上是通过这个前结构而完成的。理解从来都不是一种“无前提”的把握。前见解乃是指引性的意义状态之实现,它是通过对前拥有的反思完成的,并通过反思,前拥有才上升到概念的高度,把前拥有的情境关联纳入此在的情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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