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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进——以“法律全球化”为例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发现,实际上,学者们并没有在“经济全球化”一词的概念上达成一致,他们是在用相同的语词对现实做着任意的划分,虽然大家都承认“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客观事实,但这种承认是从不同的“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出发的,人们可以说已经就“经济全球化”达成了共识,但这种共识只是一种表象,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虚假的共识。而一旦这种虚假共识进入法律领域,出现了所谓“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时,“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也不可能是清晰的:有的学者在较强意义上接受了“全球化”的概念,强调全球化的“无国界”特征,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法律的非国家化”〔9〕而法律的制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是由“私政府”制定的;有的学者则在较弱意义上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越来越相互接近、趋同、融合甚至局部统一的趋向”。〔10〕而当学者们从这些概念差异巨大的“法律全球化”出发来衡量客观事实又没有获得相同的答案时,那么对“法律全球化”的语词内涵展开激烈的争论就变的不可避免了。
  (二)、一直存在的分歧:法和法律
  如果说对“全球化”一词的理解上的分歧是由于“经济全球化”一词的符号遮蔽,包含有“过错”的成分,那么另外两个词的理解上的差异,则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们心知肚明的,因为这两个词的内涵一直存在严重的分歧,并贯穿了法理的讨论始终,这就是对“法”和“法律”的理解。先不说“法律”一词本身存在着如何巨大的理解差异,单就是“法”和“法律”的区别就是“近十几年来中外法理学界重新引起争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11〕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就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其一直坚持“法”和“法律”区分,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一般是指社会生产条件下形成的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即法的关系;而法律是经过国家意志中介制定的行为规则。法是内容,法律是形式,是法的表现”“法与社会经济关系具有直接的联系,而法律则与国家权力具有最直接不可分的联系”。〔12〕
  但问题是学者们一直以来并不都是在严格区分“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来进行问题的探讨,有的学者即使做出了区分而为了叙述的经济也经常混用之,这种情况在中国的法学教材里表现的非常清楚,这就造成一种后果:一些学者所探讨的“法律全球化”在另一些学者看来不过是“法的全球化”,而那些为了证明“法律全球化”而提出的经济形态、法律观念、民主人权等方面的论据,无论其在世界范围内如何趋同似乎也无法冲破国家对法的形式的限定,因为一旦冲破了国家的存在,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
  二、第二阶段的讨论:应然的分析
  在上文我们表明这样一种认识,语词含义理解的巨大差异使“法律全球化”的讨论难以有效的进行,而短时间内概念的趋同又很难获得(在中国除非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对概念做出了界定),那么讨论是否可以深入下去呢?我们认为关键的所在就是有没有方法来规避这种语词的概念争论,而这种规避也在讨论的实践中确实发生了,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这规避的过程进行细致的观察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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