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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进——以“法律全球化”为例

  实际上,在学者们在语词概念层面进行热烈讨论的时候,另一种层面的讨论也在进行着,只不过范围较小也并未引起充分的关注,虽然这种讨论也是围绕“法律全球化”而展开,然而在具体内容上却大相径庭,这种内容差异实际上与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的命题类型密切相关。
  (一)、语句的类型与讨论的层面
  概而言之,我们可以将“法律全球化”看作两种语句类型的命题,即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和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前面所说的对于法律全球化概念的争论实际上是对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的讨论,而另一层面下的讨论却是对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的讨论,以下我们将简单说明这两类不同性质语句在表达法律全球化命题时究竟有怎样的差异:
  1、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
  描述性语句又称经验性语句,描述性语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为真或为假的命题,而真或假的标准就在于能否对事实做出正确的描述。当法律全球化命题在这一层面进行争论时就意味着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不会发生或不符合事实,而另外的学者则认为法律全球化已发生或必然会发生,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的价值判断,只是对事实的描述。显然,如果要从这个角度来探讨、确证法律全球化的命题,两方面的条件是最重要的:法律全球化的概念理解和对客观事实的考察。
  2、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法律全球化
  如果说对描述性语句的命题确证是一种外在观察式的理论研究,并不关乎人的实践,那么规范性语句的命题则是告知人们应该或者可以作些什么,它实际“包含了一种特殊的价值判断方式”,〔13〕对规范性语句命题进行讨论实际就是对主体所应选择的态度进行探讨,其采取的是一种内在实践者的视角。简单的说,就法律全球化来看,肯定该命题就意味着法律应当全球化,而否定该命题则意味着反对法律全球化或者至少应对法律全球化保持谨慎的态度。
  如果作个比较,我们会发现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探讨的“法律全球化”与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存在以下不同:
  (1)、前者的探讨需要学者们具有更多的共识才可能进行下去,至少,学者们在探讨法律是否应该全球化或者如何面对法律全球化时,都暗含了法律全球化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的意象,只有这样,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的探讨才有意义。
  (2)、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主要在于两方面的条件:对法律全球化后果的观察或预测和讨论者的价值取向,这两个条件显然与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的法律全球化的探讨条件是不一样的。
  其实,在以往的学术探讨中也经常出现同样的问题,即作为描述性语句命题和作为规范性语句命题的探讨往往同时展开,然而讨论的热点总是开始于作为描述性语句的命题,因为描述性语句的命题被认为可以受到客观事实的直接检验,而通过客观事实的检验,似乎也就可以使概念得到确定,然而近代语言哲学已经证明了这种认识是简单甚至是错误的,关于描述性语句的命题的探讨总是困难重重,其中语词的概念差异构成最大障碍,而一旦语词概念的讨论出现困境,包含价值判断的第二个层面的讨论就会变的热烈起来。这里实际出现了一种规避概念争论的方法:由于第二层面的讨论是建立在特定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层面的性质转换必然把一部分不具有此种共识的学者排除在了讨论之外,相应的,以往的对立观点不是被驳倒了而是被强制“遗忘”了,在“法律全球化”的讨论中,有的学者甚至通过 “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这样的命题转换直接回避了语词概念的争论,这样,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讨论在实际上就进入第二阶段。这就如同若干年前在“什么是法”的命题陷入困境时,“法制”和“法治”的争论却热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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