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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进——以“法律全球化”为例

  从以上我们发现,在对“法律全球化”进行探讨时存在的障碍是多方面的,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建立起对各种观点有效的整合机制,如何使探讨和对话深入下去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然而充分界定语词概念、严格在确定层面进行讨论却并不是实践选择。多数情况下我们讨论的步骤是跳跃的,讨论的层面是共生的,这种讨论是否恰当呢?实践给出的路径必须得到理论上的印证,这里,美国法学家德沃金从诠释学的角度所提出的“建构性的解释”的观点也许对此作出了恰当的说明。
  德沃金所谓的“建构性的解释”是指“解释者融合自己的目的或价值观念”来说明问题的社会群体实践活动,其目的“在于将解释者自身的价值观念加在客体上,并使客体成为它所隶属的整体‘根据’的最佳范例”〔27〕。而这种“建构性的解释”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解释阶段、解释阶段和后解释阶段。为了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关系,德沃金做了这样一个比喻:各方解释者就客体所从事的解释可以视为一种“树形结构”,〔28〕首先,各方解释者可能均大体同意有关客体的最为抽象一般的含义,这一含义构成了树干。然而,他们可能不同意有关这一含义的较为抽象一般的说明,这些较为抽象一般的说明构成了树枝。他们还会不同意有关这些说明的较为具体个别的说明,这些越来越具体的说明,构成了细小树枝和树叶,各方解释者接受作为树干的最为抽象一般的含义,仅仅表明其将这种含义作为一种有用的有关客体的日常用语,作为一方可以正常对话的基本内涵,并不表明他们将这一含义视为客体的基本内涵。各方解释者接受“树干”是必要的,否则各自的看法作为“树枝树叶”便无法展开,可以认为,“树干”是“观念”,“树枝树叶”是“观点”。在“观念”的基础上,“观点”可以“枝繁叶茂”,在前解释阶段和作为“树干”的观念的层面上,我们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对其含义的大致把握,只有在作为“建构”的解释阶段、后解释阶段以及各种作为“树枝树叶”的观点争辩中,我们才能对其具有实质意义的精确把握。〔29〕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在这里做大段引述,就是为了说明德沃金这种通过“建构性解释”来把握对象含义的观点可以给我们极大的启发,尤其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他的“三个阶段”虽然在逻辑上是前后相继,然而在时间上却是共生的。当然我们探讨的学术问题并不仅仅是一种解释活动,但就二者所面临的把握对象含义的困难性而言却是一致的,而德沃金的理论至少从两方面证实我们以往的讨论所选择的路径是合适的:
  首先,问题的讨论在开始阶段必然趋向于对概念在仅仅在较弱意义上使用,用德沃金的语言就是“接受作为树干的最为抽象一般的含义,仅仅表明其将这种含义作为一种有用的有关客体的日常用语,作为一方可以正常对话的基本内涵,并不表明他们将这一含义视为客体的基本内涵。”
  其次,问题的讨论在多层面共同展开的正常性,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实践理性并不是简单的以认知理性为基础,相反,很多时候正是在实践理性的运用过程中人们才可以更深刻的把握认知的对象,哈贝马斯认为“作为行动之义务性导向的规范性,并不与以理解为取向的行动的合理性完全重合。规范性和合理性仅仅在对道德洞见进行论证的领域里才是彼此重合的。这些洞见之获得是通过采取假设性态度,只具有弱的合理推动力量”。〔30〕实际上也正是有了以上这些认识,哈贝马斯也才可以在实践理性和认知理性之上进行综合和超越,从而提出“交往理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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