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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进——以“法律全球化”为例

  5、批判法学的观点
  批判法学(严格的说是一个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77年在美国召开的一个‘研讨会’,它是由美国各法学院发出的一份邀请函引起的。会议的邀请函只提到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它是追求关于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批判性方法的人们的聚会”,〔23〕所以我们虽然可以把批判法学视为一个学派,但会发现其观点芜杂,“各个研究者的立场分歧很大,而且大多数人迄今为止都是采取游击战术”〔24〕不过批判法学仍然存在共同的特征,“其主流是通过具体历史资料的分析来揭露传统的自由主义法体制如何掩盖社会矛盾的解释机制”〔25〕而在具体方法上就是解构了法律本文的客观性,然而这种客观性的解构并没有使法律丧失本体,实际上在对法律客观性进行解构的同时,批判法学者也赋予法的本体以特殊意义,这个意义就是看到了了法律背后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是来源于不同的阶级阶层的,不同阶级阶层的意识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最终塑造了现实的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世界各地的阶级阶层存在不同的斗争割据,强意义上“法律全球化”图景就是不能出现的。
  以上,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只能对各种法本体观点做粗糙的描述和简单的推论,好在我们并不试图对各种观点表明态度,而仅仅为了说明两点:
  1、在进入第二阶段后,随着讨论进入更深层次的进行应然分析的价值领域,各种“前见解”必将得以充分显现。而同时,我们却可以发现第一阶段所越过的对法律全球化语词的理解却趋于一致,参与探讨的学者们已倾向于在较弱意义上使用法律全球化一词。这种转变是如何形成的?为此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逻辑解释:第一个原因是为了讨论的便利性,维特根斯坦说“意义即使用”,在第二阶段的讨论中,为了充分表达自己的“前见解”,学者们在使用上总是不断试图摆脱语词的概念限制,这样,语词往往仅在一般意义上甚至日常意义上获得使用。第二个原因则是为了获得某种“对话客观性”,所谓对话的客观性是指“仅仅是合理性质的,这是说,尽管其在本体论或科学意义上来说是不确定的,但其也并非是任意的、个人的、政治化的、完全是不确定的。它伴随着说服性的阐明并以此为标准,即使这种阐明并不是必然的令人信服”,〔26〕学理争论的魅力总是在于更多的讨论者可以参与其中,并进行理性的言说,否则命题的讨论无以维系,这必然也迫使起初的讨论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使用其概念,而我们刚才通过对各种法学流派的考察中也可以发现,只有在较弱意义上使用“法律全球化”一词,各种流派才有可能接受这个描述性命题,并参与进一步的讨论。这样,在第二阶段讨论的过程中,我们的确发现了学者们对于法律全球化的语词理解变得相对确定。
  2、虽然不同法学流派可以就“法律全球化”为真命题达成共识,但这并不能消除各流派之间存在的差异巨大的“前见解”。相反在讨论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在命题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中,学者们必然将自己的“前见解”作为论据充分表现出来,这样法律全球化的争论必然深化为各种“前见解”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上,与其说学者们在探讨法律全球化问题毋宁说法律全球化为各种“前见解”的交锋制造了一个平台,而这样的平台,在漫长的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通过其上的交锋,各种“前见解”被加强或削弱,于是理论得到了深化,而离真理也就愈近了一步。从这种角度说,第二阶段的讨论的意义超越了第一阶段。
  三、德沃金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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