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这三大法治定律来自道学思想和现代法制思想的融合,是对中华法系法律思想精髓和现代法制国家法律思想结合而产生的法治系统运行的一般规律的概括。
五 三大制度
四维法学的思想理论如果在现实社会组织中能够转化成为可以具体操作的法制技术,那么还需要一种具体的科学的法律制度机制的支持,而且这样做的结果还可以进一步实现各个不同国家或者社会组织实体的政体形式标准化。我们曾经知道,这个普遍的标准就是以三权分立和统一监督的四维权力体制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具体来说,三大制度就是五行权制度、监督独立机制、四维权力体制。下面我们对三大制度的内容分别加以简要阐述并且予以剖析。
1、监督独立机制
我们知道,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普遍形式就是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的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思想,就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权力整体的平衡关系,不能集权和形成一权独大或者至上的权力组织及其掌握这个权力的个人或者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有效改变了人治模式,建立起现代的法制国家。就是说,最终实现国家权力法制化,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我们还知道,在国家的三大法制化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运作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就是其最高的法制原则,科学、理性的法律享有绝对至上的权威,国家权力组织及其掌权者只对法律负责,任何执法者和权力机关都可以不受任何其他权力者的干涉,不受任何组织化的外在力量的不法干涉,必须独立公正执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当然,它还要求执法者竞选产生、法官终身制、司法独立等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以有效保障法制化的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但是,历史还证明,首先,社会的民意与公共权力在现实中有时会发生脱节现象,或者发生执政者逢迎多数人的所谓民意而获得执政权力,这就可能导致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局面,可能导致公共权力的暴力专制,可能导致执法者侵害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虽然在西方一些国家有了
宪法法院以实现个体的、私有组织的侵权救济体制,但由于它不是独立的监督机关,仍然从属于司法机关,所以会发生救济力度不够,或者权威性不足而不能有效制约合法律的不法权力行为的发生。其次,在分权制下的各法制化的国家权力组织之间的空隙和权力机关的消极不作为等现象又往往不受监督,或者无法有效地去监督,还会导致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只能制衡不相互越权。第三,在单一集权制政体之下也有纵向的监督模式,有时候效率很高,权威性也强,但由于监督权力没有平等权力组织那样的横向制衡能力,所以,最高权力不受制约、侵权行为、滥用职权、权大于法、专制、腐败、暴政就是不可避免的常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