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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方法系统

  所以,国家(社会)权力的四维就是三大法制化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间的独立、制约、协作、制衡与一维民主化权力——监督权的统一。在四维权力组织中的监督权实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的体现,它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
  3、五行权制度
  一般地说,从物质-能量存在场域的整体角度看,在场的空间结构是势能存在的形式,不在场的时间结构是动能存在的形式。这样,时-空整体场在的质-能关系是不可分,而且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质-能之间的基本存有的形式之间的实际转化。其中,在系统内部的时间结构关系是不能颠倒的,相反,则发生势变(内能爆发、显现、出场)。在社会秩序体系中所谓的时间化结构,实际上就是法制关系表现出的序列化,也就是说,在这种结构中,人的位势的能量是不可忽视的,一句话,它说明了在权力系统内部权势存在的自然意义。在社会秩序体系内的所谓的空间结构时间化,体现在法治系统中就是法的精神的动能和势能之间的相互的转化场在,但因为法治系统总体能量应该是守恒的,所以它体现的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之间的相互转化,不是真质性的变化。换句话说,它就是指,在法治系统中的公共权力组织是不可或缺的结构要素,显然,公共权力之势能由公民权利之动能(民主运动之结果)转化而来;而公民权利之动能,也可由公共权力之势能加以推动。即,这种转化关系的整体场在在法治系统内可以看作是守衡的。
  我们已经知道,太极天理,就是自由社会的根本信仰和理念,它可以分为权利(阴)和权力(阳)两个方面。同理,社会的公共权力系统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四大组成部分,这种结构关系我们可以比照而对应于阴阳五行关系中的水、木、火、金;而可以把公民权利看作是民心的归宿和象征,对应于五行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就是公民权利或者说民心为土,这就是我们古代中国道学思想中的以民为本的依据,以食为天的道理。因为,在五行系统关系中,水-木-火-土-金相生,其中的水火相克,金木相克,所以,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比之于公共权力组织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四维国家权力(金-人权-绝对参照-假设;水-司法-柔中,木-执法-生存、发展,土-立法-实践,火-监督-光明)与民心——土(这是地心说)就形成“五权”之气,立于法治的太极,则四维权力有序运行,民权支持者它,这就是万古不易的真理场在(天-人不可分离的太极关系)。
  在以上思想下建立起的“阴阳五行”的权力-权利制衡系统机制,即形成权力-权利阴阳五行法治系统:水,代表立法;木,代表执法;金,代表监督;火,代表司法;土,代表民心。其中,监督为金,表示权力-权利系统的运化机制,如果要保持权力的顺通,稳定,必须良好的监督机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太极五行图四周的水火木金四者是形式,是虚无化,是表象,是意志,是德性,属于人;居中的土,是实质,是内容,是精神,是道性,属于天。因此,所谓的法权就是权力(阳)-权利(阴)的互动转化,这样才能使人类社会循环不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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