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历史上的集权和分权体制都不能形成权力的科学持续正常的运行机制,不能实现与私权利之间的协调平衡关系所以,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力-权利组织关系制度。这就是我们曾经提出过的监督独立制度。形成这样一种独立监督权力机关,形成独立监督权这种新的、权威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
因为,独立监督权力组织即吸取了集权制的惩罚机制,制止不作为、侵权,又吸取了分权制的预防机制,制止越权、渎职,所以,它可以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既能够尊重民意,又能够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从而彻底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合一关系。我们认为,这种监督机关实质上属于社会不属于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大道德法庭,是社会的最权威的权力组织。它左可制裁国家权力机关,右可制裁任何公民(广义,任何人和组织)权利的不得行使,可以及时实现社会的大正义。
这样,民主与法在道德中统一,国家权力与民权在社会中统一,主权与主权在世界中统一。所以,我们认为,独立监督权力的形成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机制。
2、四维权力体制
因为独立监督组织的形成,那么把这个社会权力组织和国家法制化的三大权力组织结合,就可以形成综合的、整体的权力组织结构模式,这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四维权力体制。当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组织形成了这种政体,那么四维法思想就有了最直接的制度支持。四维法学的社会实践就真正得以现实化。
所谓的四维权力组织就是国家权力分为四大权力系统,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其中监督权是一种独立的准国家权力,它虽然具有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社会性权力,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中介性社会公共权力。它就是要求监督组织作为一种准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其他三大国家权力机关,在任何自主的相对方的启动下,对民众个人、集体以及全社会负责,依照
宪法对三大国家机关之一,或者各权力机关整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直接的监督,而做出终局最权威的裁判。简单地说,就是四维权力组织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或者单独的受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
我们知道,无论国家(社会)法制权力,还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实际社会中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存在。我们可以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社会)权力的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则是民主化、现实化的公民民主权利(民权,下同)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说,一切公共权力的现实性组织都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社会权、下同)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之间的整体平衡场在。在这种四维权力体制中,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的法律化权力,即法外无权;监督权是相对变化、动态、积极的、防范性的民主权力,即有告必理。从而,在社会秩序体系中达到国权和民权在普遍的
宪法内的紧张,或和谐使整体处于平衡状态,最终切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在这里,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是最高的、无上的绝对权力,即使国家意志和人民(公民)意志也都不是绝对至上的权威,至上的权威的唯有普遍的人权
宪法,只有这种普世的
宪法才能是全社会唯一的最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