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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方法系统

  天理至上,大道自由,人人平等这不朽的人类精神是科学法学最重要的思想理念,也同样是支持四维法学思想理论的最基本的信念,需要我们法律人首先加以肯定和接受,并且通过法治实践不断发扬光大于全社会,惠及人类。
  二 三个假设
  四维法学的理论还需要建立在一些基本假设上才能逻辑地成立,因为它们需要实践的检验,具有实证性,所以还不同于公理,属于第二性的前提。这里所谓的三个假设,就是指:人无不同,人无不死;人类会灭亡,人类社会不是单向线性向前发展的,社会运动发展有极限;社会存在方式多元化,各种形态的社会制度同样优越。这三个假设属于归纳性的知识,因为它们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认同的,也不是历史经验,所以我们只能称其为一种假设。但它们却是四维法学理论运作的基本平台,也是建立新的法治社会制度的必要的思想前提。这样,三个假设就只是构成四维法学理论的必要逻辑依据,并不是所谓的完全绝对的关于社会运动的真理知识体系的实在性前提和规律性发现的宣言。
  三 两个公理
  四维法学理论有两个不可直接实证却是真实的直觉公理,我们也把它们作为四维法思想理论得以成立的重要的、绝对的大前提,它们可以表达如下:
  (1)公理一 法治主体知道无先。
  ——存在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此在。法人存在就是此在主体,所以,法治主体的知道、道识没有此在之先,不要任何其他前提和经验,知道自知、原创。这说明的是所有法人在法的真理面前的平等关系的绝对性。
  (2)公理二 法治主体自由无知(这里的无知者指不在意智力竞争者,没有心计的大智者,不是指根本没有智慧觉悟和智力低下的愚人,下同)。
  ——虚无不存在,是场在,不存在就是不存在,不存在无知识。法人自由就是无知,无知才有大自由,所以,法治主体的自由无知,在选择之外。这说明的是任何一个法人在法的真理中实现的无知之自由的绝对性。
  四 三大定律
  这里所谓的三大定律就是在《四维法学论纲》中提出的三大法治定律。我们已经知道,所谓的三大法治定律就是:天道不变定律;法治无极定律;权力-权利等价定律。这三大定律是实行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体系要素之一,是走向道德社会的必要思想依据,是构件四维法学的基本理论工具。下面我们再简要概括这三大定律的基本内容并且予以进一步的剖析。
  1、天道不变定律
  在中国古代道学文化的理论中的“天”好比是真空,似经典物理学的假定惯性系,好比是一种绝对的时间标准(超越相对时间的),是绝对“无”,它表达出了精神存在场的不朽性意义;“地”好比是相对的空间标准,是绝对的“有”,它表达出了存在场的相对变化性意义(实际上天-地在人-世界整体之中可以互化,而整体结构可以不变,就是道不变)。在“天-地”这相对绝对的存有整体的时-空体系之间的万物与人可以相互转化,这是一种“自然”变化。万物可以看作是“无-有”场在之间的存灭变化的现象,人可以看作是神鬼精神变化的现象,“天-地”整体是有始有终的存灭和生生不息的循环现象,这一切都体现了人的精神、生命的循环、轮回,以及人的生死的相对性——人来自天地又超越于天-地;也可以认为人是神之“象”,它表示出人具有巨大的内在潜能——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都是如此。人的这种内在能量(可以叫做潜能,我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潜能概念与其类似,这是四维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现代自然科学没有普遍的、充分的注意(相对论提出的物质内能,生命科学开发的人体潜能似乎就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的,更是社会人文科学没有切实关注的现象。然而正是人的存有整体的这种内在潜能,使人的身-心与天道相通。天道即是纯粹的天人合一的“自然”精神,“自然”精神守恒且不朽,所以我们也说,“天-地变,道不变”,而人类的一切精神变化都不可能离开大道而独有。在人类社会中,虽有人情物理的各种变化(天-地万物变化),但天理民心(天道)不变。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天地不变时,天道也不变(天不变,道亦不变),这是一种相对静止观下的天-道关系。总之,无论天-地整体是否变化,道都是不变的,也就是说道的运行是绝对的,自在的,不是依赖于天地万物而变化的。这就是天道不变定律完整的基本内容。注意,这里说的“天道不变”是在“道”前加“天”字是为了突出对“大道”的敬畏之意,“天”字是不同于天地万物之天的,可以删去不要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把天道不变定律叫做大道不变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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