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治无极定律
中国的古代的道学思想认为,极是道理之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太极只是一个实理,一以置之。无极而太极。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定为万化之根;不言太极,则无极沦于空寂,而不能为万物之根。这种伟大的道学太极思想启示我们,在法治社会的实践中也需要一种普遍、绝对的精神信念的支持,就是不朽的人类法治精神。我们认为太极是源始的和谐态,不是没有原则和“死一”,而是事物存有的最高、真正的、纯粹的形式。这个道理比之于执法(广义)而言,就是要执法者(广义)形成内化于自身的法治信仰,就是要求他们能够自然、自觉的合法而行为。所以,法治之信仰需要这种普遍的、整体的、天人合一的太极精神的支持,而不是纯粹非理性或者纯粹理性的上帝精神的支持,这才是真正理性的普世之法治信仰。
具体来说,太极学说启示我们在人类社会应建立全社会的普世的法治信仰,从而实践法治社会,追求道德社会理想的现实化。这就是说,法治就是一种太极而无极的精神,需要敬仰,需要虔信,也就是现代人的所谓信仰,类似宗教精神。但这种信仰是为着真理,不完全是上帝般的非理性或者绝对单纯的理性信仰。这是一种绝对的纯净的理性-非理性整体场在精神,也是一种相对绝对的无相之大象,而上帝只是一个艺术形象,仍然有局限性,上帝爱人,我们互相爱,但是却不能爱万物,不能爱天地大道。这种法治信仰是天人合一的体现,而不是天人分裂现象。上帝是天之子,太极是天之理。故,法治信仰需要的是无极精神,而不是上帝意志,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大理性的普世信仰,也是四维法学理论得以普遍化的内在精神科学之依据。
总之,法治无极定律就是说法治本身是天道人心精神的体现,它不是逻辑化的或者既定的、事实的制度化知识,而是一种物质-精神整体存有的原则和人世界整体关系中活的灵魂。
3、权力-权利等价定律
在历史上的各种形式化的法治学说里,往往是单纯的偏重于权力关系问题或者是权利关系问题的探索,无法消除二者的内在紧张、对立关系,没有形成一种整体的、系统的权利-权力的中庸和谐关系的理论。但是,法治的真理场在需要确立这种内在和谐的权力-权利和谐同一的整体本质性关系,这种关系是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的真理,也是人道精神的自由态,而且还是不朽的法治真理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要人们追求法治的真理场在,就必须看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关系的真理性,就会选择这种法治社会-自然整体场在关系。这种法治意识是人类的绝对精神之一。
我们知道三维法制化公共权力(公德、民意、法律)可以与一维人权(广义的权利)等价互变。一切公共权力的存在、运作和目标都是以公民权利的存在和维护公民(广义,下同)权利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的存在和价值也在于使公共权力的正常运作,以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二者实质是协调同一的关系。公民权利是相对个体化的、具体的,公共权力是相对普遍化的、抽象的,二者互为表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力-权利系统场域。正确的运作公共权力一定是维护着公民权利,反之,正确的行使公民权利也一定维护着公共权力。只有分离二者,破坏它们的等价关系,在真质上它们之间才会发生绝对的对立或者相对的冲突,也才会导致公共权力压迫公民权利,或者公民权利抑制公共权力的不法状况的产生。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权力等价定律的基本内容。在此之上我们才可以建立起科学的四维法学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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