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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


王保树;邱本


【摘要】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使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社会法
【全文】
  王保树先生在《法学研究》1993年第2 期发表过一篇题为《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的论文,在论文第四部分中提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法"。〔1〕这里,我们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 进一步作以下探讨。
   一、人不是生活在孤岛上的鲁滨逊,而是一种社会动物,即必须组成社会并生活在社会中,社会由个人所组成但又超越个人私人性而具有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性是由人的社会本性决定的。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社会公共性问题,只是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受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的影响有所不同而已。但社会公共性的凸显,主要还是随个人本位(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在个人本位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彻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社会依归于个人、统领于个人、服务于个人、让位于个人。
  个人本位时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变革时期。个人本位作为一种关于个人与社会的根本的制度安排,是对过去那种把个人囿于群体,束缚于社会的制度安排的重大革命,是对个体的确认和个人的解放,它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引起了经济增长。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明确认为,个人本位(主义)在过去500 年中对经济增长有有价值的、解放性的影响。他指出:"情况看来是,如果个人主义要是关心自己的利益和较直接的亲属,那么经济增长就会比他们受非常广泛的纯社会义务的束缚时更加容易。经济增长之所以无论是作为原因还是作为结果,总是与大家庭和联合家庭制度的消灭相联系,与以身份(奴隶、农奴、社会等级、年龄、家庭、种族)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解体及其让位于以契约和机会平等为基础的制度相联系,与高度的社会垂直流动相联系;与部落联系的衰落和对社会集团占有权的承认的普遍减少相联系,原因就在于此。"〔2〕(P538 )但对单独个人有利的未必对社会整体有利,这种个人主义在逐渐异化,以致于后来表现出一种"贪婪摄取性"〔3〕(P27)蜕变成一种"占有性个体主义"〔4〕,一种"猖獗的个人主义"。〔3〕(P62)"个人主义在过去500年中的增长有其罪恶的一面",〔2〕(P538 )个人主义引起经济增长的同时所带来的社会罪恶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动荡、文化亵渎。这已是人所皆知的社会罪恶现象。面对上述个人主义罪恶的一面,许多有识之士开始了对个人主义的反思并开出了诊治的药方。如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李普曼提出了"公共哲学",丹尼尔•贝尔提出了"公共家庭"。〔3〕(P276)等等, 这些都表明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应着眼于社会整体,制度安排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国家应维护社会公益。这样,社会公共性问题就凸显了,并迫切地要求人们加以解决。
  二、何谓"社会公共性"?目前尚无定论。我们认为,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社会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范围来说的。这里所谓的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具体如:社会稳定、制度选择、基础设施、宏观调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公共服务,等等。只有具有社会性的东西才是社会公共性的东西。
  第二,公共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属性来说的,这里所谓的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具体如:在社会公共性领域内活动的主体不是纯粹的私人主体,还有公共主体;运作的权力(利)不是纯粹的私人权利,还有公共权力;所作的决策不是纯粹的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生产的物品不是纯粹的私人物品,还有公共物品。只有具有公共性的东西才是社会公共性的东西。
  第三,公益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宗旨来说的。这里的公益性,指的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具体包括:公共财产、国民收入、社会分配、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环境保护、良好秩序、公共信息,等等。只有公益性的东西才是社会公共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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