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价值上。社会公共性所内含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自经济产生以来就一直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这里,我们不妨以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法为例来加以说明。经济自由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表现在作为经济法核心之一的反垄断法上。垄断是一种经济奴役,它的存在,阻碍了经济自由,"少数人的手里已经几乎全面掌握着别人的财产,别人的金钱,别人的劳动--别人的生命。对我们许多人来说,生活已不再是自由的;自由已不再是现实的。"〔11〕(P126)反垄断法就是要反对这种经济奴役,恢复经济自由并保持之。这一点,1938年罗斯福在"就限制垄断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向国会提出的建议"中指出:"我们奉行的生活方式要求政治民主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自由经营应该互相服务、互相保护--以保证全体而不是少数人的最大程度的自由。"〔11〕(P188 -189)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经济自由包括企业自由、投资自由、 贸易自由、就业自由、竞争自由、消费自由等。
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一是表现在反垄断法上。"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11〕(P121)为此,必须反垄断以恢复经济民主。一是表现在国家宏观政策法上,罗斯福指出:"在我们国家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自由政体的本质要求商人、工厂主、农场主有一条自己的防线。我指的不是那些巨头们,而是一些小人物,一般的商人、工厂主和农场主--他们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心,从而保持生活稳定。任何经济方面或政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如果倾向于消灭这些民主制度的可靠保卫者,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强大的小集团手里,那么,这样的政策就是同政治上的稳定和民主政体本身背道而驰的。"〔11〕(P114-115)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经济民主包括企业民主, 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等等。经济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上。处于市场中的各个主体,都只能从自己的角度而不能从整个社会的立场开展经济活动,纯粹的市场秩序是自发的、脆弱的、分割的和动荡的。罗斯福在"新政"期间,就痛感今不如昔,他说:"一个世纪之前,我国在经济上是被当成一个统一体的,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起了变化。我们这个国家已逐渐被分割得支离破碎。我们越来越多地听到关于某种特殊地区的问题,某些特殊集团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一叶障目,他们所看到的只是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只看到他们的企业碰巧所在的那一个别的居民点。"〔11〕(P117)他要求人们从全国出发看待经济问题,并认为"全国性的思考,全国性的计划和全国性的行动是防止未来几代人再经历全国性危机的三大要素。"〔11〕(P115-116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秩序、竞争秩序、民主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调控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终极目的所在。追逐私人利益是人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应根除但必须有所约束,否则,就会蜕变为洪水猛兽,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罗斯福在探究"到底是什么东西使我们在1929年遭受挫折"时,明确指出,是"十年的放荡不羁,十年的集团的利己主义--所追求的唯一目标表现在这种思想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其结果是,百分之九十八的美国人口都遭受到''天诛地灭''"。〔11〕(P219)罗斯福实施新政,他指出"任何这种制度都必须提供有效的方法去分配国家资源和为在这种制度下生活的一切人的幸福康乐去服务。"〔11〕(P144-145)尤其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 我们的目标是改善而不是降低现在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的人的生活水准"。〔11〕(P144-145)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益, 是一种整体利益、公众利益、公平利益和社会福利。
七、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主体上。经济法主体既有经济主体又有国家机关,但无论是经济主体还是国家机关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性要求,不能成为垄断者。不难理解,经济法之所以反垄断,就是因为经济法主体蜕变成垄断者以后违反了社会公共性要求这一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反垄断法就是关于防止经济法主体蜕变成为垄断者所作的法律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的性质。我们认为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可是私人,必须具有公共性质而不应具有私人性质。社会公共性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机关的本质特征。为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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