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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

  第三,行政法是国家利益法。在市场体制下,利益格局多元化,既有私人利益,也有国家利益,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密切相关但也有所区别。私人利益是由私人所享有的利益,国家利益虽然要兼顾全社会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李普曼的定义是:"当人们能看得清楚,想得合理,行不偏私且乐善好施时,他们所选择的就是公共利益。"〔8 〕很显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消灭,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的利益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9〕(P53)而在其它社会所谓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9〕(P609)而已。 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实现国家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会受到私人利益压力集团的影响,难免不成为追求私人利益的政治行动,行政法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要真正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靠一种反映市场规律同时又克服市场缺陷的法律制度。
  第四,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对社会经济的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权力使用的行政手段进行,但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在许多方面与此不同,首先依靠的机关不仅是行政机关而且还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次启动的权力不仅有行政权力而且还有立法权、司法权;再次使用的手段不仅有行政手段而且还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最后干预程[度不是直接的微观的而是间接的宏观的。社会经济的国家干预是一项十分庞杂艰巨的任务,仅有政府根本无法胜任,况且政府也会失灵。 正是因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适应由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因而必然导致法律变革,即"法律社会化",并要求产生新的法律部门。这正如丹尼尔•贝尔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要求的冲突。很显,它将是未来政治的潜在问题。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律、经济和政治部门一直用来为个人服务并调节人际交换关系--这种倾向表现为:它在思想上把理性和法规当作是初级程序而不是为了解决本质问题。未来法学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将是运用''公共性''原则去优先考虑群体的要求,而不再以个人需要为出发点"。〔3〕(P70-71)这样,适应上述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调整上述社会公共性社会关系的经济法应运而生了。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之一,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所在,社会公共性决定着并表现在经济法的各个方面,经济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性的法。
  五、从词源上考察,"经济法"一词最早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该书第四篇第二部分为"分配法或经济法"。摩莱里把"分配法或经济法"视为作者所拟制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所包含的12个条文的内容来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构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中,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嗣后,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其名著《公有法典》,该书第三章亦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德萨米把"分配法和经济法"视为《公有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当然,在他们那里,经济法还不是一个完全科学的概念,如同他们的整个思想体系一样具有空想性。但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经济法会由空想共产主义者首先提出?为什么经济法会与分配法相提并论?为什么经济法会被视为空想共产主义者所构想的理想社会的重要法律?为什么经济法会被视为合乎自然的法律与公有的法律?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摩莱里他们的思想理论,就能发现这决非偶然。摩莱里根据自己的共产主义理论,拟就了三条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不幸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第1 条,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一个人,但每个人用来满足生活需要、用来享乐或用来进行日常劳动的物品除外;第2条,每个公民都将是有工作和依靠社会供养的公务人员;第3条,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10〕(P123)这3条"神圣的法律",实质上,第1条是废除私有制;第2 条是保证公民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第3条是促进公益的增长。 而摩莱里所谓的"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渊源于上述3条"神圣的法律", 并据其管理社会生产和调节产品分配的法律。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摩莱里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准确地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众所周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根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因为,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一方面垄断企业先入而主宰了一个又一个以至全部经济领域,并已经形成为一些巨大的、不受控制的和不负责任的"国中之国"。社会走向了经济寡头制,极少数人所掌握的极少数的公司控制着国民经济生产,占据着社会主要财富,支配着国民经济生活。另一方面,在垄断阶段,市场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狭隘性变本加厉,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失衡、动荡,偏离社会发展目标,经济危机频频发生,而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又无法解决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上述矛盾和困难。这些都充分表明市场的垄断性和盲目性妨碍经济自由,破坏经济民主,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利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公共性的大敌。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社会公共性要求形成了,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国家干预出现了,作为国家干预的法律根据的反垄断法和宏观调控法诞生了,从而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可见,社会公共性要求是经济法产生的终极原因。没有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就没有经济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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