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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二)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自199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试行民事、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探索了不少切实可行的做法,尤其是围绕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公开开庭审理制度、法官及合议庭职责,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进行改革,取得了不少共识和进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关于民事、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将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司法解释文件,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当然,仅对民事、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改革应以审判制度改革为中心环节,以维护司法公正为重心,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要建立公正、民主、高效的司法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改革要坚持宪法原则,依法进行;要通过改革,更好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要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等都应保证司法部门严肃公正执法;改革要脚踏实地,逐步推进,切忌不合实际地突击改革。这既是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改革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司法改革的几种思路
  司法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司法改革,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化变革,即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司法体制,从司法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使之与公开、严肃、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否则它将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现行的司法体制是长期形成的,有其优良传统的一面,也有其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一面,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日益暴露出其弊端。从理论上说必须改革,从实践上说也必须改革,只有抓住机遇大胆改革,实现司法现代化,才能适应新世纪的世界形势,也才能与泱泱大国相匹配。但对现行司法体制如何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适应性的微观上的改,还是超前性的宏观上的大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人们的共识。具体如何改,即建立怎样的现代化司法体制,主要有四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在保持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兴利除弊。
  第二种思路是调整司法机关的职权,设立大司法部,即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老路,仿效西方司法模式,步其后尘。
  第三种思路是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于一体,设立司法院,即汲取古今中外司法经验的合理成份,走自已的路,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崭新的司法体制,有人称之为:“司法中央集权”制。这种思路的目标是在中央设司法院,真正做到与国务院并列,仍旧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司法院院长与国务院总理同级,副院长与副总理同级。司法院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司法院设三位副院长,分别兼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司法部部长。法官和检察官相当于部级。司法院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掌管全国的法官统一考试、任免和惩戒等事宜。司法部则主管司法系统的人、财、物等管理工作。这种观点认为,可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真正依法独立办案,不仅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待遇和素质,确保司法公正。这种观点也认为“司法院”的名称与体制是否妥当③。
  第四种思路是,要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从我国法院设置的改革入手。改革的措施是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由中央任免。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管辖权划分的大致原则是地方初审法院管辖普通治安、刑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损害赔偿、房屋等不动产案、继承、民间债务纠纷等。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由当事人共同所辖的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初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内的经济合同纠纷案由地方法院管辖,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条件下,都可在地方法院诉讼。中央初审法院负责审理政治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案、跨司法辖区的经济合同纠纷、土地山林和水利纠纷、涉外与涉港澳台经济纠纷,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地方上诉法院受理地方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中央上诉法院受理中央初审法院的上诉案,同时受理某些不服地方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如较重大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当事人选择在地方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人可选择到中央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职权大致不变。这样,实际上只有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央和地方二个初审法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只存在案件管辖分工。中央初审法院实际上大致管辖的是原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加上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这样的法院设置是为了打乱司法与行政混合的体制,迫使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脱钩,保证法院的独立。同时又调节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些跨地区的经济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实际上都由中央系统的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同时,也改善了法院系统内部关系,原来的地方法院分省、市(地区)、县法院。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它们有上下级关系,但潜在的上下级关系还是存在的,下级法院会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上级法院也会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或施加影响。改革后的制度就会大大改变这种情况。如地方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案件发号施令或施加影响的话,当事人上诉可选择中央上诉法院④。
  我们认为,第二、三、四种思路实际就是要以“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推进司法改革,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反对三权分立的,而且我国国民整体素质不高,也根本无法实行三权分立。第一种思路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改革步骤、体系及最终明确的目标,但其提法还是实事求是的,只是如何改,按照什么步骤进行改革,尚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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