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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二)法官应得到哪些保障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主要有职业保障、工资保障、人身保障和其他保障等。法官法规定的保障范围,是法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最基础保障。然而,距离法官应当享有的真正有效的保障还是很遥远的。第一,法官应当享有权威保障。法官是至高无上的,法官职业神圣,其地位不容侵犯和玷污。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未能真正实行法治,人治因素太浓,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连“法官”为何物都不甚了解,以为就是帮助政府办事,调解民事纠纷,根本意识不到法官依法办事,司法活动充分体现国家政治权力的重大意义。这样势必造成人们的误解,以为法官与政府官员没什么两样,再加上我们有少量法官缺乏“青天”的威严形象,更加为老在姓所不齿,这是十分可悲的。如要按法官法办事,必须树立法官的权威地位,要做到使法官职业受人尊重,法官形象受到大众爱戴,为法官公正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法官应当享有充分的生活保障。有必要的生活居所,有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是最起码的,实际从事其他任何职业的专业人员都可以享受到这种最基本的生活待遇和保障。关键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生活保障措施才能与法官职业相称?确保法官廉洁奉公,严格依法办事,关键要看法官能否经得起高级物质生活方式的诱惑,主要是金钱、美女等诱惑。如果法官在被任命时,即按规定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良好的工作、居住环境,完善的职业保障措施,即能够真正做到无后顾之忧,不为金钱着急,不为“羞涩”的钱袋和狭窄的居住环境着急,法官就是真正享有了生活等物质保障,法官亦不必再去接受物质、精神方面的诱惑和折磨,不会再出现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的情形,公正司法也就有望成为眼前的现实。第三,法官应当享有切实可靠的人身安全保障。前一时期,经常能听到各地法院到异到查封、冻结、调查、执行等受阻、遭围困、被殴打的情况,其反响是巨大的,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我国的统一司法体系,破坏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这些妨害和阻挠,既有来自少数群众不懂法的过激行为,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煽动后跟着起哄的情况,也有来自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错误观念,不惜以身抗法,或组织、鼓动当地干部、群众围攻、围困执行公务的法官、法警,给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有的甚至造成人身伤害。所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的淡漠所造成,也是对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现状的一种蔑视,值得引起有关立法机关和司法上层机关的关注。建议各级人民法院都成立法官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查处反映法官遭受污蔑、陷害以及法官违法办案的行为。必须通过制订规章办法,把法官的地位与应享有的保障措施制订、规范下来,并且落到实处,首先广大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法官的权威与尊严,还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法官职业,从思想上不与法官相抵触,从行动上自觉为法官的司法活动提供方便,并全力维护法官执行公务时的人身安全,要让全社会都为法官的公正司法提供足够的服务和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法官的培训和晋升制度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而不断颁布和施行,仅靠以前学到的和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随着电子技术的飞跃发展,智能犯罪已开始出现,随着股市、期货市场的健全和完善,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结算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在不断涌现。这都为我们的法官提出了如何适应司法工作发展需要的新课题。法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紧跟时代步伐,才能掌握司法工作发展的主动权,时刻着眼于全局,着眼于未来。为了强化法官教育,美国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许多州都制定有强制性的司法人员培训计划②。必须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即将走上法官工作岗位的司法干部的业务培训,已成为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通过集中培训和分期、分批轮训的方式,均可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比如新法颁布之后,可及时开办学习、贯彻新法的学习班,使各地法官及时掌握新法的精神实质,为办理新类型案件打下坚实基础。也可以采取巡回授课的办法,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经审判实践证明必须予以及时统一认识的问题,采取到各地巡回授课的办法,及时把新情况、新问题提供给各位法官,也促使他们一同研究解决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办法。要把法官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掌握了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技巧和方法,作为法官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不应单纯从时间年限上作为考察是否对法官予以晋升的条件。
  (四)法官的廉政建设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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