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吴庆宝
【全文】
司法是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始终都以审判制度为中心环节,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司法制度体系,为惩治犯罪,裁决争议,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化解和预防纷争作出自己的贡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体系尚不严密,还存在不少裁决不公正的弊端。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头等大事,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大事。本文拟围绕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落实法官制度和通过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制原则的保障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活动的核心,是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依法、公正的最基本尺度和标准,是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我们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实事求是,即在审理各种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案件过程中,均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绝不能以主观想象或先入为主的意见作为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可以查清的,而且必须首先查清。尤其在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只有通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才能明确案件事实,为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奠定基础。以事实为根据,实则是以证据为根据,以证据明确案件事实。二是对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根据事实,严格适用法律,要与作为尺度和准绳的法律条款相吻合,背离了法律规定,裁判公正也就失去了基础。在审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做到适用法律准确,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三是对已审结案件的实事求是。每审结一起案件,都应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应当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当然,在已审结案件中,难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根据我国法律确立的有错必纠的原则,不论年深月久,只要一旦发现确有错误存在,就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坚决纠正,绝不允许“官无悔判”,将错就错到底。实事求是原则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典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的“有错必纠”原则。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有错必纠,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事求是原则是我们党的政治思想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坚持实事求是,是我们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最能够体现国家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司法制度,其实行的司法平等原则,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民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司法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在审判过程中,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必须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保护,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同时,一切公民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法律,绝不允许有不遵守法律或不受法律约束的任何“特殊公民”。二是组织平等,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事诉讼法第
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
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规定说明,任何组织在法律面前,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谁的行为合法就支持谁;谁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就应依法予以惩处。三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1、各民族的公民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宪法和法律、法规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亦称其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2、在司法机关和组织的设置上,各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各地具有相同设置,没有例外。3、各民族的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有权当选或被任命法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它对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反对封建司法专横,曾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在
宪法和法律中,赋予它新的时代内容,希望能够真正地实现司法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的概念是一定历史的产物,只要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差别,社会的真正平等就无从实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比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要进步得多,但它与共产主义的彻底平等相比,仍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实现司法平等、司法公正,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为此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官为之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