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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能够忠实地贯彻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能够自觉抵制来自社会上不良思潮的侵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刻牢记法官的职业责任,能够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不办“三案”,不违背法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法官应当首先是遵纪守法公民,是人民群众的楷模。如果发现法官有违法行为,或违背职业道德,从事与其职业不相吻合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不论通过文件学习、脱产培训等手段,均可达到使法官净化思想、提高公正司法自觉性的目的和效果。人事部门应当严把进人关,应当把政治觉悟高、作风正派、专业知识丰富,年富力强的审判干部充实到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努力培养跨世纪的高级、专业审判人才,以适应新世纪的要求,适应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同时,要经常性地考察每一位法官,不但要考察他们的政治品德,同时还要考察他们的司法审判业绩,两者结合起来,作为法官是否能够适应司法工作需要的基本前提。要及时将那些经多年锻炼,经多次培训,仍不能得到提高和进步,不能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法官调离工作岗位,始终保持司法工作第一线的强大战斗力,保障法官的纯洁性和年轻化。
  法制健全以后,体制确定之后,法官就是公正司法的决定性因素。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把法官的责、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才更加有利于法官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工作第一线,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正司法目标的实现。在研究法院改革和落实法官法的过程中,不少人主张应对法官实行终身制保护,无过错不受免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可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以便更好的完善法官法和促进司法体制改革。
  三、司法改革的保障
  我国从1992年起要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改变以前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其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现法治的宏图大略,司法机关担负着历史赋予的重任。长期以来实行的司法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裁判不公、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任务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主要表现在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相当严重,使地方法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使许多生效的判决,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法院干部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官的人事管理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法院的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和管理,当地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具体案件干预较多,使地方法院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同时,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也是如此,其人、财、物均由铁路等部门负责,使这种专门法院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二是审判工作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法院内部和法院审级之间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院长、庭长用行政领导方式决定具体案件裁决,判而不审,而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则无权裁决案件,审而不判,形成审与判分离。后者主要是把法院之间的审级关系变成行政隶属关系,下级法院把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都推给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代其裁判。加之法官素质一般化,司法管理分散化,以及人大监督形式化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司法的职能的发挥。
  2、司法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体制本身存在许多弊端,包括司法机关设置、司法经费来源、法官制度,以及司法管理体系等均存在问题。其中特别是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实质地位和法院内部的权力配置等,诸如法官独立、审级独立、法院对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独立等体制问题。二是人员素质问题,主要是指司法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官的素质不高,过去只讲政治条件,不讲专业条件,尤其忽视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品德素质等综合因素,使得司法机关的整体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当然,还有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主义、文化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也容易造成执法不严,甚至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而丧失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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