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上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一,要把业务指导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为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甚至是杜绝错案的发生,上级法院必须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既要及时组织宣传学习国家颁布的最新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又要及时制订贯彻、应用新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司法解释,亦应及时对个案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批复和答复。对于下级法院请示的疑难案件、争议较大的跨省市的经济纠纷案件,上级法院应当注重帮助下级法院分析案情,研究最终解决案件的最佳途径。不应以上级法院工作量增加为由,将下级法院书面、口头请示拒之门外,或久拖不予答复。加强经常性的、及时的业务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疑点、难点,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同类型错案的发生。
其二,要健全案件检查、评查制度。在八十年代,各地法院和最高法院均普遍重视案件检查、评查,主要是在春、秋两季赴自己的辖区进行案件检查,最高法院则选择部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案件检查、评查,适时总结出各地办案的成绩、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简报或情况反映的形式发布全国各级法院,引导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引起各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视。然而,进入九十年代之后,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对案件检查、评查的力度有所削弱,甚至各地巡回检查流于形式,更谈不上及时总结和改进的问题,这不能不说对民商事审判是一个重大的损失。各级、各地法院均应将检查、评查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立下来,既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总结出来,又应将典型的、新类型的案件及时编写出来,下级法院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以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及时将那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公布出来,指导全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
其三,要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增强事前监督的力度。过去一般是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案件进行审判监督,多数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对一些明显有错误的案件也未能及时运用司法权力予以主动纠正,即便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也未能及时纠正,往往要拖3-5年方能改判,其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差。根据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形势,越来越反映出及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的重要性,应当适时将事后监督转变成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相结合,一些反响强烈的案件,当事人在下级法院正在进行一、二审的案件,在某地或全国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应当予以提前介入,对下级法院的审理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下级法院将案件办快办好,尽可能避免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又提起申诉,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容易造成错判和申诉的案件类型、多发地,增强提前介入和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把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当作审判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做深、做透、做好。搞好业务指导工作,还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良性发展。
其四,要加强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和公布。我国向来不赞成判例法,更谈不上象英美等国一样依照判例断案。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从实践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常性地公布典型案例就成为需要和现实。但是,当前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偏重于刑事、民事、海事方面,对经济方面涉及的偏少,这对于处理日益增多的经济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再者,最高法院经济庭曾编写过一百多万字的典型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办案所起作用也是极大的,但这毕竟是案例分析,并未上升成为文件,其权威性和可参照性还是有欠缺的。由于我们的判决书写得太粗浅,无论是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故最高法院应当加强案例的及时总结,并应通过文件的形式及时公布,为全国的民商事审判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案例除应反映生效判决的原貌外,还需要有问题、有评析,使人看后知道这类案件为何这样判,为什么不能那样判,使其起到法律、法规和教科书所起不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