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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

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


吴庆宝


【全文】
  经济审判开展二十年了,根据改革的需要改成民商事审判,从程序到实体,向什么方向发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和标准,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的审理,才是真正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审理,是当前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和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课题,也是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所关注的问题,需要民商事审判同仁和关心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有识之士共同研究和探讨。
  一、指导思想标准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商事审判从无到有,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已经发展成为调节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初期,民商事审判是为调节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进入九十年代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制来维护。民商事审判要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服务,努力促进我国下个世纪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步伐,这就需要进一步端正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使每一名民商事审判干部都能从战略的高度对待民商事审判,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一,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原则。不论审理涉外案件还是国内案件,均应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不应违背我国法律原则,滥管不属我国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第二,要坚持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不再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确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党和我国实行的一项长远规划和目标,需要我们每一位民商事审判人员切实维护,自觉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服务,并将其付诸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第三,要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要求每位民商事审判人员从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出发,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出发,时刻放眼大局,放眼未来,真正通过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邓小平同志理论的科学论断。“三个有利于”是我们从事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也是我们明辩是非曲直的根本标准。
  二、公正断案的法律标准
  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民商事审判加以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社会各方面对民商事审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民商事审判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
  一是要坚持依法、公正断案。即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案,能够“对号入座”的即“对号入座”。自199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经济生活更加活跃、更加复杂,随之出现的期货、股票、票据、证券回购、大额存单、企业权益纠纷等案件不断增多,各种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迅猛增加,这就要求民商事审判干部及时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正确地适用,使得审判结果与新的形势相衔接、相协调。法律、法规无规定,或者是规定不明确,而又无政策标准可依的,则应按照民法原理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绝不应武断下结论,草率断案。对中、外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能有失偏颇,更不应歧视、欺压外国、外地当事人。虽然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仍占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一旦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就不应再坚持先全民、后集体和个人的原则,而应当一视同仁,以平等主体相对待。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时,谁的权益合法,就应依法支持谁、保护谁,谁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就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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