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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

  改革庭审方式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两个审判组织的作用。庭务会议不是审判组织,它是审判庭通过该会议的形式管理审判庭行政工作组织方式、方法的重要内容,通过该会议研究工作安排、工作总结、会议计划、干部培训、司法解释和批复的制订与研究等,它无权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更无权干涉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其也无权提出某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形成决议命令合议庭对某案如何处理。在这里,分析一下庭务会议的组成情况就可以一目了然,庭务会议一般是由庭长、副庭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组(不是一级行政组织)组长或副组长组成,再加案件合议庭的承办人,有时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可能参加,也可能再邀请个别有业务专长的人员参加。从以上不难看出,我国一贯形成的以行政命令为管理手段的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之中,庭务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往往被宣布由合议庭回去照此办理。不可否认,庭务会议组成人员中有不少是专家、学者,可以集思广益,能想出不少处理问题的好思路或方法,但也不可否认,庭务会议的参加者往往是对某一方面较为精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此可以设想,如果庭长不放心合议庭的审理,他完全可以自己参加合议庭做审判长或担当承办人,如果主管院长不放心合议庭的审理,他除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也完全可以自己担任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这样岂不更能使自己的意见更多地被合议庭采纳、通过?应当提倡主管院长、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或担任案件承办人,切实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把好案件审理关和审批关。综上,不论哪一级法院,都应以紧紧围绕贯彻民事诉讼法为宗旨,而不应撇开法律规定另搞一套,如果法院都不坚持依法办事,何谈我国步入法制轨道,建立了初步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又有何用?
  总之,改革民商事审判方式应当紧紧围绕贯彻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本着方便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要改掉那些繁琐的、过时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审判方式,何时真正理解了、贯彻执行了宪法和法律,何时改革的目标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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