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注重效率和社会效果。要做到公正、公平,还要做到既好又快,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办案速度,全方位的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充分考虑到审结案件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效益观念。要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敢于面对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报道,将案件审理全过程置于舆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公开审理,可以将那些典型案例宣传出去,既扩大了案件审理的社会影响,又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同时,审理案件不应仅为了制造声势,还应注重经济效益,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应当尽可能用短的时间将案件审结,及时为受损的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恢复已遭破坏的经济秩序,尽快把当事人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为他们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三是要坚持依法适度制裁。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或数方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但是,制裁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分清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的界限,不应一律予以民事制裁,凡是一般违法的,不须予以制裁;凡是有法律、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制裁,可发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进行民事制裁,一般适用于无效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民事制裁决定没收、追缴、罚款是这一制裁手段的基本做法。根据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没收追缴财产及罚款是一种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因为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性质和损害后果,要比一般无效合同的后果严重,适用返还财产的处理方法不足以消除行为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或进行罚款等。如果是由一方的故意造成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用返还还是用追缴、罚款的方法处理,要从导致合同无效行为的性质、损害的对象、危害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属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要是违反工商企业登记和市场、财政、税务、金融、商标以及劳动管理等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妨害了国家对企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这类情况中的过错有的是明知故犯,有的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或者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政策规定应履行的程序等。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上一般都是明知故犯,并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例如订立假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购销内容淫秽的书画、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购销质量低劣有损人民身体健康的假药或违禁品,以及进口、倒卖走私物品等。只有正确区分清楚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才能正确适用制裁手段,该制裁的坚决予以制裁,同时避免滥用制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