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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

  三是制发裁定应依法、及时。现在反映较突出的问题是,在审理一审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以便给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机会,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口头裁定,或者根本不作裁定是不妥当的。一审法院审结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却又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往往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发出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当上诉方明确回复请求缓交或根本交不起时,二审法院才制发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应当说,一个简单的问题被人为地复杂化了,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即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如期缴纳的应视为放弃上诉,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中即应载明各种事项;是否同意缓交、减免,原审法院应书面报告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书面答复;对于限期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本来就应认为未进入二审程序,应用通知的方式告知上诉人按放弃上诉处理,用裁定的方式是不妥当的,根本就不应当作一起二审案件对待和处理。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实体处理确有错误,且又无管辖权的判决,应及时作出撤销原判移送审理的裁定,而不应裁定发回重审。
  综上,制作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需要通过实践和研究,不断完善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提高制作法律文书水平。
  六、建设高水平审判队伍
  民商事审判二十年来,审判队伍的变化是巨大的。进入九十年代,第一代民商事审判的开拓者、老资格的法官已离、退休,八十年代以后从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已成为第二代民商事审判法官,也是当前民商事审判的骨干力量,已经发挥了或者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民商事审判队伍成份的复杂性,导致队伍的经常性调整已不可避免。由于队伍的自身素质的原因,以及廉政建设方面的原因等,一些不合格的民商事审判人员及时调离原审判工作岗位,甚至受到各种处分是必要的,也是纯净队伍建设的需要。为适应跨世纪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要求,有必要把队伍素质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把提高队伍的素质当作大事来对待。
  第一、要保持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一项审判工作,没有二至三年的时间学习与实践,不可能做到基本熟悉或胜任工作的要求。而目前的状况是,有不少法院为了换岗,干部交流,当民商事审判人员刚能较熟练地研究和处理案件时,就被调往其他审判庭工作,抑或其他庭室的干部又交流到民商事审判庭,这种轮换,无疑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商事审判力量,所调入的干部不可能短时间内充当骨干力量。据笔者了解,某省法院一名年富力强的审判员被调任某审判庭工作,而某审判庭同时交流过来一名审判员,两者对换后,经济庭的干部在某庭仍然结案率名列前茅,而某庭的干部调来之后一年之内结不了三、四件案子,极大地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庭的结案率。保持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仅有利于审判力量的稳定,也有利于干部素质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更好地适应审判业务发展的要求。
  第二、要培养专门的、高素质的跨世纪审判人才。要做到高水平、持续地保持稳定,必须培养出一批年轻、身体健康、法律专业素质高的专门人才,以适应下个世纪民商事审判不断发展的需要。除经济合同法之外,针对近些年来国家颁布和即将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期货法》、《证券法》等一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贯彻执行这些法律,研究应用法学理论,制订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审判实践,非拥有一批高水平的民商事审判干部不行。固然民商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一、二审和再审案件,但如果没有一批精通上述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和法学理论的专业人才,各类案件恐怕也不可能审理的公平、公正、快捷。要配备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金融、贸易、科技、外语等专业的人才,更好地做好民商事审判下个世纪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准备工作,适应国家乃至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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