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庭审方式的方向
改革审判方式是对开庭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是审判程序方面的一种改革,其目的是要将以前那些陈旧落后的审理方式改革掉,更加有力地、全方位地贯彻现行法律和
民事诉讼法。应当说,从1992年开始进行庭审方式改革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在许多具体改革环节上取得了共识。事实证明,在每年案件都大量增加的情况下,结案率在提高,积案在逐年下降,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目前有一种观点,即背离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进而把改革的目标指向了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其表现是多方面的,这不同程度地给民商事审判造成了混乱。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这都是我国宪法和各部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同四项基本原则一样,永远不容改变。然而,有人主张不举证或举证不力者败诉,推广刑事审判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主张上诉仅对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其他则全然不顾。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或请求进行举证,审判实践中往往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受知识面的限制,受其认识的限制,受其权限范围的限制等,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举证。而有的法院或有的案件承办人即以当事人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为由,判该当事人败诉。实际上背离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法官明知当事人有理,仅因某种自身以外的原因而举证不能,这时法官为何不进行庭审后的调查?
再者,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以致最后错判,而上诉人未能抓住要点,或即使根据原审的错误判决,其上诉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按照“上诉不加刑”的观点,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明事实后径行改判。显然,“上诉不加刑”的观点是违背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保证无效,借款人只还本付息,保证人免责。经二审查明,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借款人不但应还本付息,还应承担滞纳金及两审案件受理费,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按“上诉不加刑”的观点,借款人(一审败诉方)上诉即使按无效合同的观点进行审理,其上诉理由也是不成立的。针对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改判,还是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依法进行改判,应当撤销原判,进行彻底改判。当然“上诉不加刑”也不是完全不能适用,遇到应判损失按3:7承担,还是2:8的比例分担的情况时,二审法院不必再对原审法院确定的比例另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