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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事审判标准

  五、制作规范化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对于民商事审判是非常重要的,往往一份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如何,能够直接反映出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水平。法律文书条理清晰,文字流畅,判决主文部分论证透彻、严密,适用法律准确,判处得当,才能称得上合格且制作水平上乘。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如何,应当作为衡量一名审判人员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制作法律文书是有标准可循的,并非是允许各行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提高法院诉讼文书质量,改进和规范法院诉讼文书的内容要素与格式,于1987年6月决定研究制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经过四年多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制订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并于1992年5月21日下发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在试行六年多来,总的效果是好的,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也反映出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不论是判决书、调解书还是裁定书等五花八门,写法各异,甚至错漏百出,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
  一是判决书的论证要充分,说理要透彻,判决内容应充实得当。有的法院判决叙述案情过于简单,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取舍不合理,往往一方所举的偏面的证据被判决书从正面叙述,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实证明是公正、合理的证据被一笔带过,或根本未予提及,这样势必在判决时无道理可讲,或者只能讲一些站不往的所谓理由,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能服人。还有的审判人员对案情吃的不透,明明是有道理的判决,却分析不出理由,写不出为什么要这样判决,而不能那样判决。有的判决将法律与法规及政策在判决书中罗列一大堆,却并不加以分析,只说根据“某规定”所以应如何认定,而没有写清楚,“某规定”到底是否适用本案的这些情况,为什么等。正确的做法应当某问题涉及到某法律和政策时,适时引用,并说明本案的情形哪里与法律相符或相悖,应予支持或批驳的是哪些方面,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使得判决顺理成章,公正圆满。
  二是应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调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有的法院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进行调解;有的压制一方,偏袒另一方,不进行公正调解;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法院强迫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坐下来调解。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均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未认定合同效力,即进行调解,这也是明显违法的。调解并不是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也并非只有调解结案其效果才好,也并非一定调解解决各方当事人就能表示满意。故而各地法院应审时度势,进行适当调解,当各方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时,人民法院即应进入下一审理阶段,不应在调解上纠缠不休。因此,只有在事实清楚、依法公正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才是合法的,制作的调解书才能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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