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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刘守芬;申柳华


【摘要】强奸犯罪是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一种野蛮的暴力犯罪。我国对强奸犯罪的研究多局限于探讨犯罪的主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理论等内容,而缺乏从犯罪学角度对强奸案件规律的大规模实证研究。本文在对北京大学法意实证案例库中来自全国26个省级行政区的71个强奸案例中的149个被害人和108个加害人,运用SPSS进行统计分析后,试图揭示强奸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内在的规律。
【关键词】强奸案件;被害人特征;加害人特征;加害被害互动关系;被害人责任
【全文】
  强奸犯罪是一种野蛮的以女性为加害对象的暴力犯罪是一种常见的暴力犯罪。我国对强奸犯罪的研究多局限于探讨犯罪的主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理论等内容,而缺乏对作为这些理论凝结点基础的案件规律的犯罪学角度研究,缺乏对强奸案例的大规模实证分析。相比之下国外学者(以美国为代表)这方面的研究就比较多。部分原因在于有些学者误认为由于世界上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强奸案件存在,所以强奸案件的规律也就不存在;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成文法的传统,历来没有做过全国范围的案例收集和汇编(即使有官方的统计数字,往往因种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学者们无法获知;或者这种统计本身就不是从犯罪学角度出发的,故不能被有效地运用);部分原因在于对社会学方法的不熟悉和统计技术的不发达,很难完成这一庞大的工作。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许多人都容易认同自然界存在的规律,然而一旦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寻求社会规律时却极易否认这种规律的存在。马克思的话警示了我们,只要我们对大量的足够多的强奸案件进行发掘,就有可能找出其背后深深隐藏着的犯罪规律。本文在对法意实证案例库中来自全国26个省级行政区的71个强奸案例中的149个被害人和108个加害人(判决时间1994-2000年),运用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进行统计分析后,试图结合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知识,力图在众多的强奸案件中找到案件之间存在的或者所揭示的一些内在的规律。[1]当然,鉴于笔者所使用的案例范围的局限性,本文的实证分析并不一定就代表了强奸犯罪案件的科学规律,因此所表达得出的研究结论仍有继续研判的必要。
  一、强奸案件被害人特征
  特征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2]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特征则是指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群体表现出来的区别于加害群体和其他被害群体的显著特点。
  美籍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1948年,在其著作《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中就曾从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角度,描述了被害人的特征。他将被害人分为六类,即抑郁型的被害人、贪婪的被害人、轻浮的被害人、孤独的被害人、暴君型的被害人、穷困的被害人。[3]而实际上对被害人特征进行描述的角度可以是多方面的,参照的变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下面我们将从强奸案件被害人(有时简称强奸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婚姻状况、被害人职业、文化程度、被害空间分布、被害时间、被害人防卫能力、被害人心理特征等六个方面来观察71个案件中149个被害人的特征。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界定了强奸犯罪对象是女性,包括成年女性、未成年女性和幼女,已婚女性(包括自己的合法妻子)和未婚女性;明确排除了男性作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的可能性。因此笔者在此不把性别特征作为考查强奸被害人特征的参数之一。1997年我国学者郭建安在其《犯罪被害人学》一书中也曾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相关特征进行过调查研究,因此我们在文中会将其结论与本文的结论进行一些比较,不论两者之间是一致还是有差异,对我们的研究来说都是一种促进(下面简称“1997年调查”)。
  (一)强奸被害人的年龄特征
  在调查时,我们将被害人的年龄(周岁)段定为7个:14岁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4]、14至18岁、18至25岁、25至35岁、35至45岁、45至60岁、60岁以上。经过SPSS的分析,笔者发现强奸被害人中,14岁以下的占18.1%;14至18岁的占18.1%;18至25岁的占11.4%;26至35岁的占6%;36至45岁的占2%;45至60岁的占3.4%;60岁以上的占0%。同时由于部分案例中并没有反映出被害人的具体年龄,我们把它们归类于“无法确定具体年龄的中青年人”一项,这一类人占40.9%。其中案件所反映出的幼女年龄分布为:10岁到14岁的占87%;5岁到9岁的占13%;5岁以下的占0%。可见趋于成熟年龄的幼女被性侵犯的几率远大于其他幼女。在18到45岁这个年龄段的强奸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60.3%,在强奸被害人中占大多数,其次为未成年人(占36.2%)。这一结论与《犯罪被害人学》一书中被害人多为中青年人的结论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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