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害行为的持续性。从加害行为是否有持续性来看,有59.3%的加害人在实施一次强奸行为后没有再对该被害人或其他女性实施强奸加害行为;而40.7%的加害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以上强奸行为,包括对一个被害人的多次加害行为以及对多个不同被害人多次加害行为。这一组数据隐藏其后的意思表明有接近一般的加害人没有因为一次加害行为的得逞而停止对女性的性侵犯;被害人在第一次受害后如果不利用法律武器将加害人绳之以法的话,有接近50%的几率可能导致自己的再次被害或者其他女性的被害。可见,妥协并不能真正的保护女性的权益,它只能导致更恶劣的侵害。例如一河北案例(见[2000]冀刑一终字第711号)就是极好的例证:加害人何某在近十年的时间里自小学开始就强奸自己的妹妹并致使其怀孕生育,其妹成年结婚后还对她进行奸淫;后又强奸自己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老母,以及同村一寡妇;最后在强奸另一名同村妇女时,因被害人反抗呼救,他人赶来将其抓获而案发。
3、加害人所凭借的优势地位。由于强奸是加害人利用自己的力量、身份、智力等优势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无效,从而得逞的一种违背被害人意思的性侵犯。加害人所利用的优势包括力量优势、身份优势、智力优势和职权优势。力量优势是指加害人主要凭借自己享有的优越于被害人的体力和武力等方面的资源,实现对被害人的性侵犯行为,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55.6%。身份优势是指加害人主要凭借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身份关系,实现对被害人的性侵犯。例如,前例中的何某,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31.5%。智力优势主要是指加害人利用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对性侵犯无辨别力的弱点,实现对被害人的性侵犯行为,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11.1%。职权优势是指加害人主要利用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致使被害人对加害行为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对被害人的性侵犯行为,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1.9%。值得说明的加害人在利用后三种优势实现对被害人的性侵犯时,也可能会运用到力量优势,但力量不是致使强奸行为成功的最主要的原因;职权优势也可以归结为身份优势的一种,但是由于职权有上对下、强对弱的含义,故属比较特殊故的一类。加害人利用身份优势的,据统计表明具体分为以下七种情形,所占比例依次如下:利用朋友关系身份的(以前是否认识并有交往为判断依据)占55.3%,利用迷信或邪教形成的特殊身份的占13.2%,利用邻里同乡身份的(仅指在生活居住上存在较近的地域关系)占10.5%,利用亲属关系身份的占7.9%,利用恋人关系身份的占5.3%,利用管理关系身份的占5.3%,利用受害人的债权人身份的占2.6%。
(五)强奸案件加害人主观特征分析
强奸案件加害人的主观特征主要是指加害人的加害动机和加害心理两方面。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动机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是满足性欲型,即加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单纯只为了满足其性欲,这一类型占75.9%;第二是性欲与获利型,即加害人实施别的犯罪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为满足其性欲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典型的例子是入室盗窃时强奸,强奸后抢劫或抢劫后强奸同一被害人,这一类型占20.4%;第三是报复型强奸,即加害人将强奸作为报复被害人或其亲友的一种手段,这一类型占1.9%;第四是感情型,包括恋爱加害人的过激行为、对未满14岁的恋爱对象的性侵犯行为和离异加害人对前妻性侵犯,这一类型占1.9%。可见强奸加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绝大部分的动机出自于满足性欲。
加害人的加害心理主要是从加害行为是否具有预谋的角度来分析强奸案件加害人的主观特征,我们可以将加害人的心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加害预谋对象特定,即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加害人就已对特定的被害人形成了加害的故意,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52.8%;第二类是有预谋对象不特定,即加害人在加害行为之前已形成了强奸的故意,但加害的对象尚不确定,加害人在制造加害条件,等待被害人出现,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18.5%。第三类是临时起意对象特定,即加害人刚开始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在实施别的行为的过程中,受到环境、其他加害人或被害人的刺激,临时起意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例如到邻居家串门见被害人孤身在家而起意强奸,这一类型占18.5%。第四类是临时起意但对象不特定,即加害人刚开始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在实施其他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强奸被害人,例如在抢劫实施完毕后临时起意强奸被害人,这一类型占10.2%。从上述的分类我们还可以看出有预谋的强奸案件的比例远大于临时起意的强奸案件比例,约为2倍;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奸行为的比例也远大于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强奸行为的比例,大约也为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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