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奸案件加害人特征
下面我们将从强奸加害人的年龄特征及其责任能力、婚姻状况、加害人职业和文化程度、加害人的行为特征和加害人的主观特征等五个方面观察71个案件中108个加害人的特征。值得说明的是,在我国明确排除女性作为强奸犯罪直接加害人(即
刑法中强奸犯罪的实行犯)的可能性,故笔者在此不把性别特征作为考查强奸加害人特征的参数之一。
(一)强奸案件加害人的年龄特征及其人责任能力
在调查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将加害人的年龄段(周岁)定为8个:不满14岁、14至16岁(不包括本数,下同)[9]、16至18岁、18至25岁、25至35岁、35至45岁、45至60岁、60岁以上。经过SPSS的分析,笔者发现强奸案件的加害人中,不满14岁的占0%(这是因为此年龄段的男性一般都还没有性成熟能力,故没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能力;或者即使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能力也可能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此年龄段的男性不负刑事责任,故无法从法院的判决中了解到);14至16岁的占2.8%;16至18岁的占18.5%; 18至25岁的占30.6%;25到35岁的占36.1 %;35至45岁的占8.3%;45至60岁的占3.7%;60岁以上的占0%。可见,处于青年到中年期的男性进行性侵害的比率最大,占75%。这与这段时期男性生理、心理机能都比较旺盛的客观情况相符合。居于第二位的是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占18.5%),这与未成年人在此年龄段性能力趋于成熟、对青春期突变的自我约束能力较低有关。而且由于其生理能力与认知能力的关系,其侵犯的对象多为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数名同龄人的结伙作案情形多,因为这样比较容易实现他们的性目的。以上结论与1997年调查结论基本上相吻合。
在参照加害人责任能力的标准来看,我们统计发现有92.6%的加害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有5.6%的加害是属于未满16岁的相对责任能力的人,仅有1.9%的加害人是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之人。这与强奸犯罪是一种强暴力犯罪,加害人需具备一定的体力优势或足以威吓被害人的条件的情况基本相符。
(二)强奸案件加害人的婚姻状况
在笔者调查的108个强奸加害人中,由于案例记录的缺陷,其中有42个加害人的婚姻状况不清楚,占所有强奸被害人的38.9%。在有效的66个被害人中,已婚的被害人比例占4.5%;未婚的占87.9%;离婚或丧偶的占7.6%。显示出未婚男性加害几率最大,已婚和离婚或丧偶的男性犯强奸罪的几率很小。而1997年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已婚的加害人比例占45.%%;未婚的占48.5%;离婚或丧偶的占6.1%。[10]这两个调查研究说明结婚与否与加害人是否实施强奸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婚姻状况不是强奸案件加害人的特征。
(三)强奸案件加害人职业和文化程度
从加害人的职业角度进行观察,强奸加害人不同职业中的比例依次为:农民占52.8%,无业占27.8%,工人占9.3%,职员和学生均占4.6%,其他个体劳动者占0.9%,公务员占0%。与1997年的调查结论相比较而言农民依然是最大的加害人群体,而工人作为加害群体的比例则有了较大的降低,公务员作为加害人的比例仍然是0。
从加害人的文化程度角度进行观察,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依次为:初中占46.7%,小学占28%,高中占17.3%,小学以下(包括文盲)占5.3%,高中以上占2.7%。与1997年的调查结论的顺序一致,低文化程度的人比高文化程度的人更易对他人进行性攻击。
(四)强奸案件加害人行为特征分析
强奸案件加害人的行为特征可以从加害手段、加害行为的持续性以及加害人所凭借的优势地位三方面进行描述。
1、加害人的加害手段。加害人的加害手段据统计结果表明依次分为:使用暴力手段的占61.1%,使用胁迫方法的占13.9%,使用引诱手段的占13%(主要是对无性防卫能力人),使用先欺骗再用暴力手段的占5.6%,利用迷信或邪教致使被害人不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占4.6%,使用药物或酒精麻醉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占1.9%。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暴力仍然是强奸犯罪的最常用手段,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用精神强制、药物强制以及对无性防卫能力人实施的非暴力性方法等强奸手段的研究,我们要增强被害人对非暴力性强奸手段的识别能力,提高对它的警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