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奸案件加害被害互动关系分析
强奸案件的加害被害互动关系是指在强奸案件的产生、进行、完成和对加害人进行司法追究过程中,加害和被害双方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早在1955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亨梯就曾经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11]。他的这种互动论观点自提出后己经为许多人认可。下面笔者将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以及被害人责任这三个方面分析71个案件中的108名加害人和149名被害人之间展现出的互动关系。
(一)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
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是指强奸案件加害和被害双方在被害前认识或不认识的关系,以及双方具体的关系类型。
据SPSS的统计结果表明,在71个强奸案例涉及的108名加害人和149名被害人中,有68.4%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认识的,有24%的加害人与被害人根本不认识,而有7.6%的情况由于案件记录的缺失无法判断。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调查”结果也显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认识比例高达62.9%。[12]这种被西方学者称之为熟人强奸(acquaintance rape)的强奸犯罪类型所展现出的高概率打破了在相当多人观念中普遍存在着的“强奸神话”版本——例如认为强奸犯罪人往往是素不相识的人、是面目可憎的变态色魔,往往在月黑风高的时候躲在偏僻的地方,对被害人常用身体强制的手段将其强奸。而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我们看到了事实并非如此。 熟人强奸中加害人可能是被害人在社会交往认识的一般关系的人,也可能是被害人很熟悉的人。前者包括一般性朋友和因迷信和信奉邪教而结识的人;后者包括被害人的邻里同乡,被害人的同事同学,被害人的直系亲属,被害人的前配偶和被害人的恋人(或前恋人)。各关系类型中的被害人被强奸的比例依次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为一般性朋友的比例为38.1%、加害认是被害人因迷信和信奉邪教而结识的人的比例为29.7%、加害人是被害人的邻里同乡的比例为17.8%、加害人是被害人的同事同学的比例为:5.1%、加害人是被害人的直系亲属的比例为4.2%、加害人是被害人的前配偶的比例为2.5%、加害人为被害人的恋人(或前恋人)的比例为2.5%。
将加害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类型与被害的发生的空间分布结合起来观察,我们还发现在市区里发生的熟人强奸比例最高,在市区里发生的强奸案件中有92.9%的案件是熟人强奸,农村和城镇中发生的熟人强奸比例也高于非熟人强奸比率(分别为78.6%和72.5%),而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发生非熟人强奸的几率比较高,有75%的案件是被害人为不认识的加害人所实施的。同时,一项在日本作的被害人调查结论也表明,强奸犯罪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比例占总数的50.2%,而不认识的比例为49.8%。[13]由此可见在强奸犯罪预防方面我们更应当提醒女性提防与发现存在于自己身边的隐性加害人。
(二)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
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的相互作用可以表现在被害人对加害人侵害行为的抑制作用和鼓励作用两个方面。
1、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抑制作用
加害与被害人之间的抑制作用分为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抑制作用和被害人对加害行为的抑制作用两种。
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抑制作用是指加害人通过对被害人采暴力等手段,阻碍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使强奸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由于强奸是加害人违背女性意志而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因此加害人对被害人反抗行为的抑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加害人使用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使用药物或麻醉品、利用迷信和邪教进行精神强制;对无性防卫能力人进行欺骗或引诱等等,这些对被害人的反抗强奸行为都是一种抑制。值得注意的是加害人在使用以上各种方法时都可能引起精神健全的被害人不同程度的反抗行为,但是当加害人利用迷信和邪教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方法实施强奸行为时,100%的被害人不会反抗而且还会持续接受被害,更不会向司法机关报案。这样的案例在调查的71个案例中虽然仅占2例,但是被害人的数量和被害次数却非常的高:其中一个案例中加害人只有一人而被害人却有13人,这当中有6人怀孕生子,每人平均受害次数多于5次;另一个案例中加害人有3人而被害人却有23人,平均每人被害3次以上。可见在强奸预防工作中对这一类型案件的被害预防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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