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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笔者认为被害人责任是指被害人对强奸犯罪的产生或被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所起到的积极或消极作用,以及其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果被害人对强奸犯罪的产生或被害后果的出现没有起到任何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就认为被害人没有责任。反之被害人则应当对于自己的被害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研究被害人责任的意义不在于对深受强奸行为伤害的被害人进行道德或法律上的责难,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而是立足于揭示被害人责任的类型及其与被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被害人角度确认和评估被害危险性以及被害风险,从而提高被害人自身的防范意识,从被害人角度预防强奸犯罪的发生和强性危害后果。
  笔者将被害人责任划分为没有责任、轻微责任、一般责任和严重责任四类。根据统计结果显示,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没有责任的占16.8%、负轻微责任的占30.4%、负一般责任的占25.7%、严重责任有的占27%。
  第一类,被害人没有责任是指被害人对强奸犯罪的发生或被害后果的出现没有起到任何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例如幼女和精神病人对发生的强奸行为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类,被害人负轻微责任是指强奸的发生和得逞主要取决于加害人或其他外部客观条件,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有疏于防范的过错。被害人的轻微责任有孤身涉险和麻痹大意两种类型,前者是指被害人孤身一人进入危险环境,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从而导致容易被害。例如深夜一人行走在僻静道路上,被伺机实施强奸者强奸,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75.5%。后者指由于被害人缺乏足够的警惕性,麻痹大意而导致自己的被害。例如被害人缺乏警惕性,被尾随至自己家中的人强奸,这一类型占的比例是24.4%。
  第三类,被害人一般责任是指被害人对强奸犯罪的发生没有尽到防止被强奸或减轻被害后果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可以说是被害人的行为对自己的被害或被害后果的加重起到帮助的作用。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过失行为,即指由于被害人的一些过失行为导致自己处于易被加害的地位或丧失了部分反抗能力。例如主动与加害人到达一孤立无援的环境中,或者与加害人饮酒或吸毒致使自己神志不清。这一种类型占的比例是34.2%。2、妥协不反抗,即指由于被害人在强奸行为未正式着手前,屈服于加害人的威吓放弃反抗。这一种类型占的比例是34.2%。3、贪利被骗,即指由于被害人贪图加害人提供的一些真实或虚假的利益,放松警惕性而主动进入了易被害环境,导致自己被害。例如听信加害人帮其找工作的谎言,跟随加害人到加害人家中被强奸。这一种类型占的比例是15.8%。4、前默许行为升级转化。即指由于被害人对加害人的一些越轨行为放任和默许,而导致加害人的越轨行为升级为强奸,从而被害。这一种类型占的比例是10.5%。5、孤身涉险和不加反抗,即指由于被害人在进入危险环境遭遇被害时妥协不反抗。这一种类型占的比例是5.3%。
  第四类,被害人负有极大责任,即指被害人对强奸行为的发生和成功完全有能力防范和制止,正是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被害或再次被害。可分为被害人认知错误和不敢告发两类。前者指被害人对强奸行为的认识有错误,导致自己的被强奸。例如被害人由于信奉邪教教义,误认为被强奸可以免灾而主动被强奸(见[1997]柳地刑初字第114号判决),这一类占的比例为92.5%。后者是多存在被害人与加害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例如是直系亲属,被害人不会告发加害人的强奸行为,在首次加害完成之后妥协不报案或不寻求他人帮助导致加害人肆无忌弹的实施加害行为,这一类型的比例是7.5%。
  四、余论——对调查数据的补充说明
  由于强奸犯罪是一种高暗数犯罪,有些强奸案件隐匿很长时间后才案发(据统计有近42%的案件一年后案发),而且有部分被害人在受害后并没有报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强奸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美国1967年对受害人的调查表明实际的强奸比正式的报告要多3.5倍[15]。因此我们根据对已判决案例进行调查来分析所得出的数据结论就有可能只反映了已经被判决的强奸案件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关系,而不一定真实的反映了所有已经发生的强奸案件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关系。但是,我们更重要的是通过数据的比对发掘出这些数据背后可能存在的现象,这些有可能就是我们今后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或者值得重视的地方。
  首先我们要看到相同调查结论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本文与1997年的调查都表明“农民是最大的加害人群体,公务员作为加害人的比例是0;低文化程度的人比高文化程度的人更易实施强奸行为。”这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会不会存在公务员实施了强奸行为,而被害人没有报案的情况;会不会存在高文化程度的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由于手段比较高明不易被发现,或与之相识的被害人出于加害人前途或别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告发的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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