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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加害与被害——71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二)强奸被害人的婚姻状况
  在笔者调查的149个强奸被害人中,由于案例记录的缺陷,其中有38个被害人的婚姻状况不清楚,占所有强奸被害人的25.5%。在有效的111个被害人中已婚的被害人比例占20.7%;未婚的占76.6%;离婚或丧偶的占2.7%。而“1997年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已婚的被害人比例占19%;未婚的占78%;离婚或丧偶的占3%。[5]这里说明一般观念中认为容易受到男性侵犯的离婚妇女和寡居妇女被害率远没有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高,未婚者被性侵犯的几率是最大的。这一结论也与《犯罪被害人学》一书中结论相吻合。
  (三)强奸被害人的职业和文化程度
  从被害人的职业角度进行观察,不同职业的从业者在强奸被害人中依次所占的比例为:学生占41.6%,农民占24.8%,服务业占6.9%,娱乐业占6.9%(特指歌舞厅娱乐城等场所),职员占5.9%,无业占5%,工人占3%,其他个体劳动者占2%,出租车司机占1%,公务员占0%,其他行业占3%。与“1997年调查”结论相比较来看,学生被害人的比例极大提高(当时学生被害人比例位于农民34.4%和工人21.9%之后,只居第三位占19.8%),农民依然是受害较多的被害人群体,而工人作为被害群体的比例则有了较大的降低。
  从被害人的文化程度进行观察,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员在这种犯罪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依次为:小学占44.7%,高中占23.4%,初中占19.1%,小学以下(包括文盲)占8.5%,高中以上占4.3%。与“1997年调查”结论相比较高中程度的被害人比例(当年为10%)有较大上升,但整体而言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害人的比例仍远高于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被害人的比例。这表明低文化程度的人比高文化程度的人更易受到性侵犯。
  (四)被害人性防卫能力
  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在面对性侵犯时,其在生理和心理上是否有足够的辨别性侵犯的能力和表示抗拒该性侵犯的能力。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满14岁的幼女和被侵犯时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归为无性防卫能力的人。从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这一角度进行观察,可发现在强奸被害人中77.9%的被害人具有性防卫能力,而22.1%的被害人没有性防卫能力(其中幼女占19.5%、精神病人占2.7%)。绝大多数的强奸被害人是有性防卫能力的。
  (五)被害时空间分布
  “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和空间以外的存在,同样是非常荒谬的。[6]”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强奸案件同样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内发生的。被害的时间和空间虽然不是强奸案件被害人的人身特征的一部分,却与被害人的被害关系密切。通过分析被害的时空分布可以有助于分析出易遭侵害的时间与空间,从而为个体预防强奸犯罪的侵犯提供参考,为国家综合预防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1、强奸被害的空间分布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观测强奸被害的空间分布。第一方面是强奸被害发生区域分布,可分为农村、县镇、市区和城乡结合部四个区域,其比例依次是:农村占41.6%,县镇占28.2%,市区占18.8%,城乡结合部占8.1%。强奸案件的高发地与1997年相比仍然是农村。第二方面是强奸被害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统计结果(见下表一)表明,被害人最容易被害的地方是在自己的家中(占28.9%,这与“1997年调查”的结论一致),居于第二位的易被害地点是加害人认识的其他人家中,居于第三位的是受害人认识的其他人家中。可见有40%以上的被害人是在自己熟悉的人(包括自己)的家中被害的,而在僻静道路上发生的被害比例也占了1/10。
  表一 
         
  这与人们通常认为强奸案件多发生在户外隐蔽场所或公共场所的观念不符。这恰恰提示人们提高在熟悉的环境中的被害人防范意识以及加强在僻静环境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的重要性,这对于预防强奸被害是十分重要的。第三方面是考察在强奸被害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被害地点改变的情况,因为有加害地点的改变意味着被害人在性侵犯过程中身体及精神上受到的强制更大。统计结果表明,其中有27.5%的发生了加害地点的改变,72.5%没有发生加害地点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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