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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七)我国物上请求权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迄今未明确使用物权概念,当然更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加以规定。民法通则中虽然在一些条文中涉及到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内容,但未明确其性质。同时,民法通则在其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将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同其他责任形式一起作了集中规定。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中可以适用于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关于其中恢复原状的性质,学者们则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物上请求权,[67]但也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认为恢复原状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不是物上请求权。[68]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这种责任形式是指回复被侵害的权利的原有状态,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包含广义上的恢复原状中以非金钱等价物填补损害,与物上请求权针对的正在发生及将要发生的妨害进行排除、预防,以保障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性质不符,其性质应为债权请求权。[69]
  我国民法通则将物上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并且没有根据物权的特殊性对相应体现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种规定方式没有突出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表现的特殊性,没有区分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明显的、且具有重大理论和实务意义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70]因此,我国应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关于物上请求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位置,我们认为,由于各种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应将其置于民法物权编总则部分对其作统一规定,而不应采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做法,将其分别置于所有权通则及他物权制度中。
  
【注释】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9-400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于保不二雄:《物权法》(上),有斐阁1968年版,第27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钱明星:“论物权的效力”,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6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页。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参见VindingKruse ,TheRightofProperty,p. 442。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钱明星:“论物权的效力”,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1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01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2页。 
  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上卷)》第2章。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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