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以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在于保障权利人得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的利益。如果否认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则势必能妨害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之有效支配,二则也势将损及标的物的顺畅交易,增加交易成本。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所以也具有排他性,这种理解是不确切的。如所周知,债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给付的请求权,权利人仅可通过特定人的行为而间接地支配标的物,因此,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各个债权之间具有平等的效力,不具备排他性。如在“一物数卖”的情形,先成立的债权不能排斥后成立的债权,各债权可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债权人仅可依出卖人的意思及竞争法则取得标的物,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后,其对该标的物即由债权人转化为所有人,从而具备了对该标的物的排他效力,他人则仅可依债务不履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于己。
有学者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中,将物权的排他效力独立出来,只是将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这一部分从物权的优先效力中抽出来。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同一标的物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同时并存,还包括内容相容的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行使。因此,没有必要在物权的效力中单列排他效力。[15]我们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在内容上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不同表现。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并列,并不能导致种属概念的混乱,反而能更好地揭示物权的本质和作用。
(二)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16]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此外,所有权还有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权能,所有人得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一个所有权存在时,即不能另有他所有权成立。若他人因时效(或善意取得)而取得其所有权,则导致前一所有权消灭。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于标的物之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种。用益物权,指对于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所支配者,为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和典权,用益物权人要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就必须占有该物。而占有作为对于物为事实上有管领力、支配力的事实,具有排斥性,一物为某人所占有,他人即无法对之再行占有。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但得成立二个以上内容不同(如用水、通行),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如不作为)的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在同一土地的上下,得成立不同范围的数个地上权(基地使用权),如建筑房屋的地上权和地下停车场的地上权(区分地上权)。[17]担保物权所支配者,乃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留置权,因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故于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数个质权或留置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因其支配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所以得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如农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前者主要指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进行耕作、畜牧、养殖等农业活动的权利,注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后者,则主要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只有在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才得以标的物的 变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上述物权常能同时并存。
3.抵押权虽可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但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在实现时仍可排斥后顺位的抵押权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是否意味着物权排他效力的例外?多数学者认为,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因此抵押权之间不具物权的排他性。我们认为,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其各自担保的范围并不相同,故有抵押权的顺位之别,先顺位的抵押权仍可排斥后顺位的抵押权而具有排他效力。如甲对乙负有60万元的债务,对丙负有30万元的债务,甲以其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分别对乙、丙设定了第一、第二两个顺位的抵押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乙拍卖抵押物得款60万元清偿了自己的60万元,则丙就不能受偿,乙的抵押权即排斥丙的抵押权。正如谢在全先生所言,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抵押权,因其优先次序不同,所支配之交换价值范围有异,故并非同一内容之抵押权同时并存。[18]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所有权的排他效力最强,同一标的物上绝对不允许同时并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同一物上均不能有同以占有为内容之定限物权存在,如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其物权的权能仅为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因此,其排他效力较之所有权要弱。至于非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排他效力则最弱。
(三)物权排他效力的限制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并不意味着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相反,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要受当事人意志的细致限法制,受律强制作用力的限制,而且也会受到物权自身的限制,使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出弱化的趋势。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但物权法属于私法规范,在法定限制之下仍留有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空间,当事人得在法律限制的物权种类范围内,自由选择、创设各种物权。如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设定所有人抵押,对后顺位的抵押权加以限制。在所有物上的前一顺位的抵押权因清偿、混同等原因消灭后,其所有权即为所有人取得,后顺位的抵押权即为所有人抵押所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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