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民法典有关物上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为蓝本,1907年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确立了自己的物上请求权制度。[48]
(三)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探讨,形成了以下七种不同观点:
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效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
2.纯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排除妨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为纯粹的债权;
3.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与债权相类似,但又从属于物权,其移转、消灭均从属于物权,故又非纯债权;
4.非纯粹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对人的请求权,故非物权本身,而系独立的权利,但其命运与物权同,于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故不罹于消灭时效。这种请求权虽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为优先,强烈地表现出其系自物权派生的特征,故非纯粹之债权;
5.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如有移转,此请求权当然随之移转;
6.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由物权所派生,而经常依存于物权之另一权利;
7.所有权动的现象说,认为这种请求权系观念的、绝对的近代所有权,对于特定人主张的一种动的现象形态而已。[49]
上述诸说,第一说与第七说完全否认了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第二说则将物上请求权视为债权,均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相悖而不足取。第三说与第四说肯定物上请求权有独立性,但却着重于准用债权规定而为观察,亦未能精确说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第五、六两说,都是从物上请求权的不同方面的观察得出的结论,只是各自的侧重点和观察视角不同。综合上述五、六两说,可以知悉,所谓物上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之独立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乃于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受妨害之虞时,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以对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因此,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作为请求权既与债权相类,则于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可准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清偿以及债权让与等。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于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除去妨害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依存于物权,与物权同一命运,因物权之移转而移转,因物权之消灭而消灭。[50]只要物权存在,则于物权受妨害时,物上请求权即行发生。物上请求权既与物权相依存,则与物权共命运,而有别于债权,不罹于消灭时效。
(四)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rei vindictio),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51]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属于所有人之物。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其物而言,其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恶意,有无过失均所不问。[52]所谓侵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如强盗、抢夺或侵占。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须为所有物的所有人,其为单独所有或共有在所不问。在共有的情形,如为分别共有时,各共有人对第三人为返还共有物的请求者,仅得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为之(台湾地区民法第821条);若为共同共有时,权利的行使应由共同共有人全体同意(台湾地区民法第828条2项)。虽非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得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尚有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等其他主体。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现在无权占有人,依通说,间接占有人也得成为相对人。因为虽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的交付为目的,但是物的交付并不必限于现实交付,间接占有人以其对于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者也是交付。[53]占有辅助人是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对象。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应当返还原物,即移转所有物的占有。返还其物的清偿地,原则上为该物的原所在地,其费用应由无权占有人负担。此外,还有孳息返还、损害赔偿及占有人的费用求偿的问题。善意受让人仅负提起诉讼时现存孳息返还的义务;恶意占有人,则不论诉讼前后,凡已取得孳息及可能的孳息,均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对诉讼前的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无赔偿义务,于诉讼时起视为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则无论有无过错,应对标的物的损害负赔偿义务,但能证明标的物为原告占有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除外;善意占有人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均得求偿,恶意占有人仅得就必要费用求偿。[54]
2.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也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是指所有人于其所有物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除去的权利。[55]其构成要件为,所有权发生丧失占有以外的妨害,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妨害是否基于妨害的行为也在所不问。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妨害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事实上的妨害,如丢弃废料或垃圾于他人的庭院,在他人墙壁上悬挂广告牌等;法律上的妨害,如不动产登记错误、遗漏或不实。妨害须在客观上属非法,若所有人对于此项损害,于法令上有忍受义务或无碍其所有权的行使,均不得请求除去,如不动产的所有人依相邻关系的规定,即负有忍受来自邻人的轻微妨害义务。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或依法律规定得行使所有权的人,其相对人为任何对所有权为妨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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