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追及性作为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力后,真正物权人之权利便可由此而获得充分的保障。[39]例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让与第三人,而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虽已移转至第三人,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人仍可径直追及抵押物之所在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进而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抵押物被不当处分的危险。
应当指出,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在发生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之情形,物权的追及效力即被中断,而由第三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
善意取得,学说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40]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将该车作为自己的财产出卖给丙,而丙在购车时善意、无过失,则丙即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乙即丧失对该车的所有权,这样原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即为中断,乙不得主张对该车的所有权而请求丙为返还。
所谓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项权利的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权利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8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5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769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第770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时效亦为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种,一旦经过取得时效,他人就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来存在于动产或不动产上的一切权利(如所有权、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皆由此而消灭,其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发生中断,不得请求新的所有人返还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五、物上请求权
(一)物上请求权概述
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绝对性、对世性特质而发生的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各种请求权,以排除来自外界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不以妨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为要件,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即可依物权(上)请求权予以救济。[41]
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42]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人对其物的各种妨害,以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依妨害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区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43]
(二)物上请求权制度的沿革
物上请求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尽管并未形成“物上请求权”概念,却可以从中找到其渊源。根据罗马法,作为物上请求权渊源的那部分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地上权及占有等所得提起的各种诉权,主要有基于所有权而提起的“所有权返还之诉(rei vindicatio)”和“所有权保全之诉(actio negtoria)”;基于役权而提起的“役权确认之诉(actio confessaria)”;基于永佃权(ius emphytellticum)提起的“永佃诉权(actio emphyteuticaria)”及“所有权保全之诉(actio negatoria)”;基于地上权(superficies)而提起的“准对物之诉(quasi in rem actio)”;基于抵押权和质权而提起的“质押之诉(actio in rem)”。[44]此外,在罗马法上,对占有的保护是请求令状,分为“占有保持令状(interdicta retinendas poscessionis)”与“占有恢复令状(interdicta recuperandae poscessionis)”。[45]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的传统,但关于物上请求权,该法典囿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始终未有将其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连物上请求权的概念都未确立,对物权的保护主要是委之诉讼法完成。而且,被保护的物权标的范围较为狭窄,仅 限于不动产。[46]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采普通法学说理论研究之成果,在正式确立了物上请求权这一重要概念后,又于民法典条文上设有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物上请求权制度。该法典将物上请求权称为“请求权”,其核心是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他物权则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占有人也得基于占有提起诸种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分为,(1)返还请求权(第985条),即所有人得请求占有人返还其物;(2)除去侵害请求权(第1004条第1项),即所有人于受到以剥夺或扣留占有之外的方式的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3)不作为请求权(第1004条第2项),即所有人有继续受侵害之虞时,得提起防止侵害之诉。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与以上请求权相似,分为因占有被侵夺而生的请求权与因占有被妨害而生的请求权。[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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