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审判公开范围,将审判全程纳入监督范畴
要通过立法形式,将合议庭评议情况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对每一位法官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切断法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的渠道。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也应当在审委会召开三日以前,公告审委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委员,拟研究讨论的案件及基本案情,使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有机会申请回避。对于审委会讨论记录,应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以便发现枉法之裁判,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进行错案追究。当然,这里的错案应严格限于法官基于内心不正当动机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裁决,如法官因当事人贿赂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等。对于那些因案件事实和法律认识问题产生的不同意见,应允许自由讨论,不属于错案追究范畴。为避免当事人事先了解案件处理结果而拒绝出庭的现象发生,法庭应尽可能当庭宣判,提高审判效率。
(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对司法公正具有最根本影响的因素是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个人素质问题。任何一项制度都要依靠人去实践,公开审判之所以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除了制度本身有待于完善之外,与当前部分法官素质低下关系密切。长期以来,我国法官的主要来源不是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也不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优秀律师或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而是以调干、复员转业军人为主体,造成法官队伍良莠不齐,总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不足20%,[10]这与审判工作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距甚远。我们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继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为此,我们必须通过法官培训等途径,培养法官高超的业务技能和勤勉敬业精神,法官自己也须精研法理,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只有法官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才有根本的保证。
【注释】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中外
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8页。
张子培:《刑事诉讼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