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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审判

  由此可见,公开审判一开始就是作为封建时代秘密裁判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它的确立是历史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后,公开审判原则也受到了较大的重视,1982年宪法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相继作了明文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通过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我们贯彻、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公开审判的内容及价值
  公开审判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审判,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采访和报道。从公开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公开审判的内容可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做如下划分:
  (一)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不同,分为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评议,公开宣判
  开庭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解决案件实体争议的诉讼活动,是整个庭审过程的起始阶段。公开开庭就是指法院与开庭有关的信息及开庭过程要公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先期公布案由、双方当事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地点,便于群众旁听,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举证、质证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当庭质证。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法庭公开质证,不能给予认定。
  认证公开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质证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的审查核实规则,公开予以认证,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评议公开就是要将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情况公之于众,使每个参加评议的法官都能公开自己的法律见解。当前,我国对合议庭评议作为审判秘密加以保护,随着审判实践的深入发展,当事人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越来越要求审判的全过程向社会全方位公开,以便接受公众的有效监督,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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