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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审判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影响公开审判的多重因素,为保障公众对公正司法的有效监督,有必要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一)严格公开审判制度,建立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
  首先,结合法院排期开庭措施,完善庭审信息公告制度。公众对庭审信息的知悉是公开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通过立法完善庭审信息公告制度,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在开庭之前适当时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以此作为衡量案件程序是否违法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未经依法公告的,对主审法官以该案件程序违法进行错案追究;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案外第三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权部门处理。
  其次,修改现行法庭规则,完善案件旁听制度。现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于旁听人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的规定,实践中,这一规定被部分法官滥用,作为限制公众自由旁听案件审理活动的工具。鉴于此,有必要对该规则进行修改,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公民可以自由到庭旁听,在不影响法庭审理、干扰诉讼的情况下,允许旁听公众自由录音、录像、摄影、记录,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三、建立健全庭审直播制度,克服存在的形式主义弊端。各地各级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与电视台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庭审直播优势,使其真实、完整反映庭审全貌,真正发挥监督司法的作用。
  (二)完善新闻立法,正确处理新闻自由与公开审判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那些惧怕新闻采访、报道而干涉新闻自由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应该充分保障新闻采访自由,给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空间。但鉴于新闻媒体作用的两面性,新闻自由权利不能被滥用,因为对司法权的不负责任的批评(监督),在任何国家都不被允许,如英国法律认为“新闻是自由的,而且必须是自由的,新闻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是干涉司法活动的报道是不允许的”。 [9]鉴于新闻舆论监督中新闻自由原则滥用而导致侵害司法独立现象的存在,我们在坚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通过完善新闻立法,摆正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关系,使其对案件的报道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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