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媒体对公开审判的不良冲击,影响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监督必不可少的手段,公众通过媒体了解案件信息,发表评论意见并形成社会舆论,对于促进法官公正司法,防止审判权滥用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关系问题,却存在两种对立的错误倾向:一种是新闻恐慌症,部分法院的法官,由于惧怕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准记者采访、报道,甚至不允许记者旁听案件的审理。去年发生的法官殴打记者,抢夺报道材料的事件,就是这种恐惧主义的极端表现。另一种错误倾向是所谓的放任主义,片面强调新闻自由,一味迁就新闻记者,甚至对于那些妨害诉讼的采访活动也不管不问,致使出现媒体干扰司法的后果。我们知道,新闻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8]新闻舆论一旦失控,将严重伤害司法权威。当前有些媒体并不关心司法公正与否,而在于猎奇,提高自己的收视率,有的则假借新闻自由干涉法官依法断案,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新闻舆论的不良影响,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
(四)秘密评议与公开审判相背离,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最后暗箱
我国有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从而将合议庭评议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排除于公开范畴,笔者对上述规定不无质疑。
审判是包括案件从立案审查到裁判的全过程,审判公开必须把法院的庭审过程与决策过程合一,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公开,将其置于广大公众监督之下。一般来说,一个案件通过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在法庭上公开认证之后,案件事实便得以确认,以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裁判结果应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合议庭评议过程与结果还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当前,由于更多的暗箱操作都是法官在秘密评议过程中私下进行的,如果不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公开,使其成为审判过程中不可触及的雷区,不仅起不到监督公正司法的作用,而且会使错案追究制度得不到落实。
我们现在之所以不将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公之于众,大抵是出于保守审判秘密的需要,出于对法官人身安全的考虑。其实所谓“审判秘密”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法律思想的体现,与现代民主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在一个现代社会里,除了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审判意见没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只要让他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即使案件审判结果对他不利,他也能够接受。上述秘密评议的做法乃多虑之举,与公开审判原则背道而驰。
四、完善公开审判,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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