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认为,公开审判并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对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功能也不容乐观。向社会公开审理案件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保障当事人及公众权利的积极作用,反而具有一定的负面效果,从而对公开审判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的价值地位产生质疑,认为是否公开审判应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不应该在法律上做硬性规定。[7]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在我国现阶段,公开审判的确未能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司法的作用,但由此得出否认公开审判价值地位的结论却值商榷。在我国,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确立,其立法意旨就在于通过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并未能充分发挥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但这并非公开审判制度本身所致,而恰恰是未能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体现,因此,公开审判作为诉讼基本原则,其价值地位是不容质疑的。
三、公开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立法已将公开审判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而吸纳,但由于受旧有观念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一)形式上的公告封锁了庭审信息,践踏了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要求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与地点,公告目的在于便利群众旁听,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因此,公告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还应当在当地新闻载体上公告,以使公众做好旁听准备。而当前有些地方的法官由于怕麻烦或避免公开开庭时难以驾驭庭审的尴尬,开庭前根本不予公告,只在案件审结以后整理卷宗时才填补公告,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使一些关心案件审理的群众及新闻记者由于不了解开庭时间、地点,而错失旁听和采访时机,剥夺了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使案件的审理失去群众监督。还有的法院,虽然花费巨资设置了电子显示系统,但由于设置不合理,管理不科学,公众根本无法看到该显示器公告的开庭信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庭审直播流于形式,不能保障公众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庭审直播是目前部分法院与电视台密切合作推出的一项新举措,是法院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通过选择社会影响大,公众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件,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与监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庭审直播并不能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因为大多数直播案件,群众能够看到的只是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部分审判活动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对于那些影响法官形象的镜头,在播放前大都经过一番剪辑加工,并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从审理到最后判决的全过程,而且很多庭审直播存在走形式,先定后审的问题,庭审变成了演戏。有的法官为防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掌握不了,在庭审直播时出丑,庭审前就与检察机关、诉讼代理人协商,先入为主,更难保证对案件作出独立、无偏倚的裁判。更重要的是庭审直播并不能切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不能根本上避免“暗箱操作”,不能真正对司法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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