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开审判
王效贤
【全文】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围绕这一主题,继续深化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清除因暗箱操作带来的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尽管我们已从制度上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并力求将其贯彻于法院审判活动之中,然而这一制度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保障功能。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以程序公开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一、公开审判原则的确立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在各国法律中确立并非偶然。
在欧洲中世纪的漫长岁月中,宗教裁判盛极一时。该裁判以教皇为最高首脑,裁判官由教皇任命并直接控制,不受地方教会和世俗政权的监督制约。裁判所残酷迫害“异端分子”以及反对封建势力的人士,包括进步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对他们秘密审讯,严刑拷打。宗教裁判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秘密裁判,它为司法专横,法官擅断提供了极大空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针对封建时代的秘密裁判,提出公开审判原则。1764年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1]的重要思想,首倡公开审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认了公开审判原则,如1791年12月15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2]到19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于1808年)、德国(于1877年)等都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
20世纪上半叶,公开审判原则几乎被世界各民主国家所接受,并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对于政治犯、战俘、平民,不经审判而由特务机关秘密刑讯,公开审判原则被肆意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遭到侵犯。二战结束后,各国人民进行了深刻的历史反思,重新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战后的日本于1946年
宪法第
82条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
169条规定:“在审判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示判决和判令,都应公开。”[4]不仅如此,公开审判还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5]该组织1966年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