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公开就是指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二)根据审判公开的对象不同,分为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向新闻媒体公开
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参与,诉讼就无法进行。因此,不论案件本身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向公众公开就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允许群众旁听。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群众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向新闻媒体公开就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但不应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根据公开的程度,可分为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
所谓绝对公开就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件从立案审查到宣判都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以公开审判为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绝大多数审判都属于绝对公开的审判。
所谓相对公开,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案件审理只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对社会公众则不公开。由于这种公开是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不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而对当事人仍为公开,因此具有相对性。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为相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我国相关法律称之为不公开审判),除宣告判决外,其他诉讼活动一律不公开进行:(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确定的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立法目的在于以程序的公开保证案件实体的公正,最大限度防止法官暗箱操作,避免专横擅断及司法权的滥用。
程序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和表达的最基本的司法公正。要保障程序公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而保障社会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公开审判。通过公开审判,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公众知悉、了解法官断案过程,增加案件审理裁判的透明度,给法官的审判活动带来某种程度的压力,增强其依法办案的责任感,从而促使其对案件作出独立、无偏倚的公正裁判。公开审判能够全面落实回避、独立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上述制度监督保障司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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