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克兰斯顿提出了人权所需具备的三项标准,它们分别是切实可行性、普遍性和至关重要性标准。他断言经济和社会权利根本不能符合这三项标准,因而根本不能称得上是一类人权。下面我就将对这三项标准逐一进行分析,并审视一下经济和社会权利能否满足这些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属性是否能够名实相符。为了论述的方便,下文将按照至关重要性、普遍性和切实可行性这样的顺序逐个进行考察。 
  (一)至关重要性 
  克兰斯顿以“带薪休假权”为例,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只是某种人人都喜欢的“极好的东西”和“美丽的理想”,并不像传统的人权那样是属于某种不能轻易剥夺的、极其神圣的东西,用克兰斯顿更形象的话说是,“常识告诉我们,提供消防车和救护车是必需的服务,然而提供娱资和假日营地却不是。” [11]在他看来,经济和社会权利只是一种 “享受”型权利,因此,谈不上具有至关重要性,因而很难称得上是一种人权。 
  不可否认,对许多国家的人而言,“包括带薪休假的权利是一种荒谬的奢侈享受”,然而,克兰斯顿似乎对规定带薪休假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的主要内容,即休息和闲暇的权利视而不见,而这个权利绝对可以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因为即使《旧约》中谈到的“摩西十诫”也包括了休息的权利。[12]更为重要的是,克兰斯顿没有看到,《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绝大部分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是要求“提供娱资和假日营地”,相反,这些权利首先要保证的是人的生存。不仅食物权、住房权、健康权等权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还是死亡,而且其他像工作权、公正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等权利也直接与人的生存条件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经济和社会权利才经常被称为“生存权”。 
  生存权无论如何都是克兰斯顿所谓“不能轻易剥夺的极其神圣的东西”,因此,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相比,它所具有的至关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个方面,许多学者都已经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例如,亨利·舒(Henry Shue)把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是安全权、生存权和自由,[13]其中生存权是保证拥有清洁的空气、水、适当的食物、衣物、住房和最低限度的公共医疗的权利。他认为,任由一个没有任何生存手段的人无助地死去与通过谋杀、酷刑等手段杀害一个人是一样残酷的,并且只要一个人缺乏保持健康和积极的生活所必需的手段,那么没有人可以充分享受社会保护的其他权利,因此,“缺乏生存手段就像侵犯人身安全权一样是致命、使人无助和痛苦的”。[1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一个原则)与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第二个原则),不仅强调了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而且也指出了对个人进行经济和社会保障的至关重要性;虽然他主张自由的优先性,但他也不否认“在某些相当匮乏的社会条件下,可能生存、吃饭、温饱的需求会压倒对这些基本自由的需求”。[15]因此,从经济和社会权利所具有的、保障人的生存的功能来说,它们一点都不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得不重要。 
  经济和社会权利不仅在保障人的生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一个饥肠辘辘、朝不保夕的人,投票的权利对他又有什么意义?”很少有人会否认,饥饿、贫困、疾病、生活缺乏保障这些迫在眉睫的需要常常会使自由和政治参与成为一种奢侈品,教育的缺乏也会使人无法培养享受自由和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对于这一点,罗尔斯也并不否认。他认为,有些人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自由,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确实降低了他们自由的价值。[16]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之于自由的价值这一点,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的认识也非常深刻。他在1941年提出的“四大自由”中,就把“免于匮乏的自由”与“言论和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相提并论。他在1944年1月11日对国会的演讲中,曾经大声疾呼: 
  这些政治权利已经被证明,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它们已经不足以保证我们实现平等。我们已经逐渐清楚地认识到以下事实,即没有经济安全和独立就不会存在真正的个人自由。“贫穷的人不是自由的人”。饥饿和失业的人只能成为实行专制的养料。[17] 
  为此,罗斯福极力主张美国国会通过他所谓的“第二个《权利法案》”,这个法案所包括的工作权、食物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后来这些权利都成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在罗斯福看来,这些权利构成了为所有人保证安全和繁荣新的基础。如果说,在罗尔斯眼里,只有包括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那么在罗斯福看来,只有包含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社会才是自由的社会、安全的社会。 
  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保障生存的作用这一点表明它们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对于实现自由所具有的价值让人进一步认识到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然而,这些还不是问题的全部。从现代人权的价值基础来说,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至关重要性既不只是体现在它们能够保障生存,也不只是体现在它们能够保障自由,而在于它们自身即具有的、不可否认的内在价值,这个价值就在于,它们能够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有效地维护人作为人的尊严。 
  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既不是自然法,也不是上帝,而是人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无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在公约的开头“确认这些权利是源自人的固有尊严”。[18]这就意味着,公约确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是维护人享受有尊严的生活(decent life)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了这些权利,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即使有人认为,像工作权、家庭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和受教育权这样的权利可能不是保障人的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它们也仍然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因为它们是人享受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尽管经济和社会权利以保障生存为其最基本的要求,但并不仅仅以此为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说,克兰斯顿否定“休息、休闲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休假”这项完整的权利就是严重对抗人的尊严。[19] 
  不能否认,权利的至关重要性是一个可能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概念。经济和社会权利本身从个别社会的局部要求到最后被确认为普遍人权的过程就说明了这一点。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历史发展过程来说,它们的重要性正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显示出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日益贫困化,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开始突显出来,继而是社会所有贫困阶层的权利都受到了关注;保护经济和社会权利刚开始只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后来逐步演化为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最后又发展为为了保障人的尊严。因此,各种经济和社会权利逐渐成为人权的历史就是它们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的历史;它们所具有的至关重要性既然是时代的产物,我们也就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来看待它们的重要性。克兰斯顿对经济和社会权利所具有的至关重要性的批评毫无疑问是有失偏颇的,如果说他的这种批评还具有一点启示意义的话,那就是在具体保障各种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时候,权利相对重要性仍然是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最低限度的保障,以及对最需要的人的保障应该成为一个优先的选择,因为这种保障具有更大的相对重要性。 
  (二)普遍性 
  
  克兰斯顿判断人权的第二个标准是普遍性。他是从两个方面来反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普遍性的:首先,人权应该是所有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的道德权利,“无论如何,人权都不依赖于个人的身份或者处境而有所不同”,人权应该是“仅仅因为其是一个人就享有的权利”,[20]这样,“带薪休假”的权利因为只能属于雇佣阶层而很难被称为是一种人权。其次,普遍的人权意味着普遍的义务,即一项人权应该是针对世界上所有人的。但经济和社会权利通常都只是一国公民针对其政府的权利,因此,它们最多只能是一个国家内部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普遍的人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