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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缘处发掘真实世界的隐秘——评《论私力救济》

  另外,我认为本书在很大程度上似乎也未能消解张卫平先生对建构私力救济所提出的质疑:“……将私力救济这匹野马加以驯服,实现一种法律上的建构……从根本而言是不可能的,私力救济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就是一匹野马,也只能是一匹野马,正是野马的野性才使其具有独特的价值,我们不可能在法的框架内去建构它,建构的结果必然是被建构物的消亡”(代序页5-6)。就拿本书所分析的民间收债来说,是否有可能、有必要对其进行建构?应当如何进行现代建构?如果有必要而且能够建构,为何本书在做出如此精彩深刻的描述和分析之后都不作建构?要回答这些问题仍然绕不开对私力救济建构标准的探讨。而在我看来,绝大多数的私力救济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产生的民间草根智慧,其以纠纷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以当事人各方的力量为基础,以国家法律为限度。私力救济在不断试探国家法律边界的同时,也就确立了自身的地位,这一过程并不需要借助国家法律的“分封仪式”,正如陈鸿强的收债实践一样。由此我们再想想陈鸿强,当有一天民间收债被招安之后,陈或许就会被要求必须取得职业证书才能收债(否则民间收债是否被纳入法律框架并无实质上的区别),而此时已丧失了“黑老大”神秘面纱的陈还能有多大的威慑?其实施暴力的倾向又有多大的可置信度?继而债务人选择合作的可能性还剩下多少?(别忘了促成合作的几个关键因素)这样是不是又少了一些“无需法律的秩序”?而如果要跳出这一“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不是还得让其他人以“黑老大”的形象介入?这不是又回到了原先的起点吗?坦白地说,这些都是我在读完本书之后无法消解的疑问。
  四
  尽管对本书提出了许多质疑,有些甚至是“鸡蛋里挑骨头”,但我仍然觉得,阅读本书是一个非常愉快的智识享受过程。而之所以能够让人产生这种愉悦,在我看来,除了是因为徐对真实世界中的隐秘(哪怕是边缘的)有着与众不同的敏感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贯穿于本书始终的不懈努力——法学研究社会科学化。“科学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不外是经验事实和逻辑可能性两种路数”。[17]但由于经验事实与逻辑可能性并非自我显明的,因此,发掘常人难以把握的经验事实并揭示出其间隐秘的逻辑可能性便成了研究者们的首要任务。在科学研究中,经验事实是逻辑可能性的基础,逻辑可能性则是对经验事实的理论解说、总结和预测;只有从经验事实导出的逻辑才可能使人更加信服,而只有更具有解释力和预测力的逻辑才能体现我们人类对这个世界更加准确的把握。
  法学知识最早是一些专门人士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出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则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在这一知识系统中,对正统权威文本的注解和阐释长久以来都是研究者们的首要任务,由此,其更注重的是逻辑的思辩,而看轻经验的实证。相应地,遵循这一传统的研究者们观察世界的眼光总是自上而下的,因为权威文本已经成为了他/她们观察和衡量世界的尺度,现实中任何与权威文本不符的经验事实都会被斥责为离经叛道,是需要改造的对象。因此当某个法律文本在现实中遭遇挫折的时候,他/她们总是发出“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的感叹,而很少自下而上地反思“歪嘴和尚”(如果已是既成事实)真正想要以及适合念什么样的“经”。虽然这种进路常常也会置疑权威文本,但这种质疑不过是要用另外的权威文本来替换当下的权威文本罢了,其仅仅是权威的置换,而非视角的转变,重概念辨析、原则演绎而忽视实证经验的理路还是一贯的。例如,遵循这一传统的研究者们在批判当下中国法律时所提出的理由,更多的是“与西方法律原理不符”,“与世界潮流相背”,“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比法治发达国家落后”等。因此,这类研究者往往是更热衷于宏大叙事和体系建构,对现实总是怀着一股“改造世界”的豪情,动则要用自己心目中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剪裁中国的法律。当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范式,这样的进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毕竟法律文本的施行离不开注解和阐释,毕竟“比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但是,如果僵化地遵循这一进路甚至将其当作法学研究的唯一进路,从而视“法律中心”为当然,那问题就多多了。例如,法解释学和法律中心论者始终无法另人信服地解答为何向国外借鉴的“先进”法律文本常常在中国人民的生活市场中销路不畅,为何一轮又一轮的煞费苦心的普法和“送法下乡”往往都是以吃力不讨好而告终,为何在那么多场合下非正式制度中的种种“潜规则”所起的作用常常要胜于正式制度中的法律规则。这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许就是其看不到许许多多对法律有重要影响的法外因素。
  因此我们有必要承认,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而人的理性却是有限的,面对浩瀚莫测的世界,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盲人”。为更加准确地把握世界,我们观察、认识世界的角度和方法就必须尽可能地丰富多样。盲人从一个角度摸到的大象必定是失真的,但盲人将其从不同部位所摸到的大象汇合起来后所得出的结论则非常有可能接近事实的真相。因而在法学研究中,如果仅仅是从上往下看,我们就很难理解人们日常行动中种种微妙而隐秘的逻辑;如果仅仅是用法律文本和抽象原则去衡量现实生活,我们就会错失许多法律视野之外的但对于法律又是十分重要的经验事实。就拿对私力救济的研究来说,倘若徐不是从下往上看,没有充分调动各种用以解释人类行动的理论框架,而依旧遵循传统法解释学的进路,其就很难看清私力救济的现实运作逻辑,很难回答为什么在法律发达的今天人们仍然有极大的动力去选择私力救济,进而也很难看到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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