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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缘处发掘真实世界的隐秘——评《论私力救济》

从边缘处发掘真实世界的隐秘——评《论私力救济》


黄永锋


【全文】
  在当下中国总体化地建构现代法律制度的背景之下,与人气旺盛的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无疑是法学研究中一个荒凉的边缘地带。在法律中心论者眼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是一组鲜明的二元对立关系,前者意味着旁门左道、边缘、野蛮、暴力、失序,后者则代表着正统、中心、文明、和平、秩序,因而私力救济必须禁止。就算有些例外,也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严格限制。由此,私力救济在法学中的话语空间被挤压得几乎消失殆尽。但话语空间的逼仄并不意味着社会实践的稀少。日常生活中,民间收债、私人侦探、商场搜身、私人罚款、私人通缉令、甚至农民工自杀讨薪等运用私力手段实现权利救济的实践都在层出不穷,而且还不断地“玩新花样”。面对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包括法律人)总是习惯性地站在国家法律的制高点上“正气凛然”地大声叫停,即便有时捎带显示了一下他/她们的同情,也往往是修辞性的,而结论还是要回到“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立场,似乎促成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就是法律。法律中心论者这样的态度也许不容易出错(至少从国家的立场来看),但也必定无法让那些对现实充满好奇、有心追求智识且不满足于惯性思维的人释怀。如果私力救济真的如法律教义所言是洪水猛兽,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实践,甚至包括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官和法学家?[1]显然,在私力救济这一边缘地带,我们遭遇了真实世界的隐秘:为什么在法律规则发达的今天人们还会选择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结果如何?遵循着怎样的运作机制?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甚至法治、社会控制、社会秩序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由经验观察而引发的这一连串追问(问题意识)[2]实际上是要提醒人们,私力救济并非以往定势思维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即使是在公力救济发达的今天,我们也有必要认真、细致地探究私力救济,而不能庸懒地躺在常常遮蔽事实真相的惯性思维之上,而匆忙、草率地对私力救济进行盖棺定论。
  一
  徐昕的《论私力救济》正是为发掘这些隐秘而做出的认真、细致的努力。然而可以想见,由于私力救济的边缘性,私力救济的所指对于许多人而言多少是有些懵懵懂懂的。私力救济究竟为何?在日常实践中其是如何表现的?致知必先格物。[3]因此,研究私力救济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明确界定那些已经模糊的而且少人问津的社会实践形式,“要对它们进行描述,为它们分类,给它们命名,要让它们有一个范围,一个看得见的分析的存在形式……让它们从匿名的状态中浮现出来,从沉默的状态中暴露出来”。[4]于是,我们可以看见,经过徐的格式化工作,民法中的自助行为、禁止权利滥用,刑法中的自救行为、受法律打击非法搜查、拘禁、恐吓、胁迫、窃取、骗取、抢夺、劫取、毁损等行为,宪法和政治学中的自卫权、自决权,国际法中的战争、报复,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和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法中的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刑事和解、扭送,社会生活中的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私人警察、私人法官、私人监狱、商场搜身、农民工自杀讨薪、交通事故私了、私人通缉令、私人政府、复仇、决斗、和解、仲裁、调解、公民不服从、环保抗争等五花八门的、我们熟悉的或不熟悉的现象,都一一被网罗进了私力救济的框架。由此,原本边缘性的、或者缺乏可见性的私力救济顿时充盈、丰满起来,给人的印象已不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了——其确确实实就时常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世界当中。经徐的组织和调度,各种形式的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的阴影之下舒展着,嬉戏着,交织着,时近时远,若即若离,并进而与公力救济交汇成一组权利救济的“复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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