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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缘处发掘真实世界的隐秘——评《论私力救济》

  至此,私力救济的诸多隐秘已被清晰地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通过本书的指引,我们也看到了身处边缘的私力救济其实是“另有乾坤”。
  二
  本书在发掘私力救济隐秘的同时,还注重对研究方法的运用和探索。我们可以看到,徐工具箱中的内容可谓多种多样,法解释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与文学、社会生物学、博弈论、心理学、政治学等分析工具都被囊括其中。徐从法人类学的进路“深描”了一幅“无需法律的秩序”的图景,遵循法解释学传统的规范分析套路详尽地梳理了私力救济的概念,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的理论框架深刻地探讨了为什么私力救济,借助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充分解释了为什么合作,用福柯的“权力微观物理学”巧妙地揭示了民间收债的权力运作技术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共谋,从社会的角度敏锐地观察到了法律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从法律执行的经济分析视角认真地审视了私人执法,从对私力救济的讨论切入政府改革、正义、秩序、法治等宏大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徐宽阔的学术视野以及对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追求。徐称,其之所以要追求方法论多元主义,一方面是因为想“尝试将纠纷解决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程序法与实体法、法学与社会科学的隔阂,并为社会科学研究注入人文精神”(页48),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认识到了“所有真正的法学问题本质上可归为法理学问题,而真正的法理学问题往往还是法学以外的问题”(页49)。
  可以说,若干年前,中国法学之所以被讥笑为“幼稚”,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法学界的自我中心和自我满足。在许多法学者眼中,似乎只有与“政法”[7]实践紧密关联的法条阐释、立法建议才是法学研究“正活”,除此之外则都是旁门左道,不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因而也就没有现实意义和价值。这种对学术的“知识效果”和知识的“社会效果”[8]不加区分的法学研究进路导致法学俨然成为了一种将规范分析奉为圭臬的法律教义学,更多的时候是在自我搭建的“井底”观天,沉闷、枯燥、迟钝、狂妄、脱离现实、缺乏智识、没有眼力、搞自我封闭。不过,自从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被“看作是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声誉的诸多努力之一”[9]以来,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你的贡献”[10]这种自觉意识日渐看重,一些人也在自觉地实践着“我们究竟贡献了什么”[11]这样的自我反诘和反思。而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力图超越西方的理论模型,探索“中国制造”的理论范式,便是这种自觉的集中体现。在我看来,徐正是这方面的一个努力践行者。
  本书中,徐从一个中国现实问题——民间收债——入手,在分析的展开和论证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交叉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不过徐也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仅仅是停留在这一层面,其只“不过是对西方理论的介绍、评述、转述、抄袭,至多是解释和运用于中国问题……这种理论注释和材料补充几乎是可有可无的”(页44)。显然,这种状况肯定是无法令有学术追求的人满意的。为此,徐尝试从统一的社会科学理论视角出发,探索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论。在“迈向社会实践的法学”旗号下,徐提出了“‘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的法学研究范式”(页386)。在徐看来,“小叙事大视野”这一进路是要“在边缘处发现意义,在无关中寻求关联,在细微点建构宏大……从原点到场域、从细微到宽广、从个案到法理、从单线索到多角度、面对中国问题、坚持价值中立、倡导跨学科研究、由纠纷解决至法理通思想而达社会”(页40),而且“叙事不妨细致,但是结论却要看远而不顾近”(页41),“一方面强调福柯式‘权力的微观物理学’,重在细微、解构和批判……另一方面,为了更完整地解释和分析,这种研究进路也注重包容、整合、建构以及更广阔的视角”(页42),其关键是“发现、提出和研究中国问题”(页44)。在这种方法论的指导之下,徐希望能够“既利用工具也改进工具最后打造自己的工具”(页44)。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徐在借用西方理论解说中国的现实问题之后,总是力图做出若干理论概括或推演,例如:对人们为什么选择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的归纳(页196-197),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标准)的概括(页197-198),基于对民间收债个案的考察所作出的两个推论(页232),基于国家对民间收债的态度所归纳出的两个分析框架(页261),以及对私力救济的现代建构(第八章)等。无疑,这些都是具有相当中国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因而也构成了“面对中国的法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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