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学者们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违约责任中损害仅限于财产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因为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这些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精神损害纳入
合同法的范围,则因合同不履行行为而使债权人产生的焦急、不安、愤怒、忧虑等情绪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人为地增加各种不必要的赔偿纠纷。所以受害人仅能依侵权之诉获得赔偿。[6](P398)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依其解释已经承认加害给付等不完全履行,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些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加上
合同法和侵权法都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出合同之诉也应获得赔偿。[11]笔者认为,原则上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存在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某些违约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这时的违约行为其实已不是单纯的违约行为,而是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对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给予赔偿,其实质 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如果追究侵权责任的话就可以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不仅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遭受了人身损失,在其人身受到损害的同时又可能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如果其主张港务局的侵权责任则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其受到的损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港务局的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港务局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因为受害人遭受了人身、财产的双重损害,所以追究港务局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注释】王利明. 民法侵权行为法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4.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 民商法原理(第三册)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62.
梁慧星. 民法责任论 . 北京:法律出版社,162 - 163.